广东高院:已有9件涉产权冤错案进入再审程序
12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从保障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经营自主权、投资权益、知识产权、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等10个方面对相关审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表示要为民营企业创业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介绍,广东全省法院高度重视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目前有9件申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审理。同时,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严重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
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是此前中央民营企业座谈会重点强调的六大政策举措之一。随后,广东省民营企业座谈会,以及出台的广东“民营经济十条”亦将其列为重要内容,明确要强化对民企的司法保护。
具体来看,针对企业家高度关注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涉产权冤错案件纠错等问题,上述《意见》强调要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鼓励、支持、引导企业主体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问题,《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对恶意侵权行为加大惩罚性赔偿,不断优化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依法审理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纠纷案件,支持新兴产业健康成长。
针对民营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提出要依法保护融资租赁、保理等新型融资模式,妥善认定涉及企业股权质押担保的法律效力,合理把握资金借贷的裁判尺度,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针对企业家投资利益保护问题,提出要妥善处理股东之间因经营、管理、利益分配等产生的纠纷,对暂时经营困难但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民营企业,要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帮助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
针对部分行政机关失信毁约、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问题,要求妥善认定行政机关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依法支持企业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合理诉求。
针对恶意利用诉讼、保全等措施打击竞争企业问题,《意见》强调要准确把握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证据保全适用条件,坚决遏制当事人滥用诉权行为,依法制裁提供虚假证据等不诚信诉讼行为。
针对解决执行难问题,则提出要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完善信用恢复机制,对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及时依法提供诚信证明或删除失信记录。
(编辑:周上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