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常会进一步明确创投税收只减不增 个人合伙人将有两种核算方式选择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谷枫 北京报道
2018-12-12 20:17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在12月12日召开的国常会上,进一步明确将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
具体来看,会议决定,在已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
这一优惠也被认为是落实今年9月6日召开国常会上的内容,当时会议明确为促进创业创新,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实际上,早在2008年相关部门就已规定明确有限合伙私募使用税率范围。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简称“159号文”)中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根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五级税率缴纳,分为5%、10%、20%、30%、35%五类。
此次政策优惠中给予了合伙人两种不同的缴税选择一定程度上也给了创投合伙人灵活选择的空间,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税收优惠。
(编辑:朱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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