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收费到期了还收费?交通部回答你想不到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肖明 北京报道
2018-12-21 13:41

所有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债务偿清后,按照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保障养护管理资金需要,保持路网运行平稳。

高速公路建设债务偿清后还要继续收费吗?回答是肯定的,只是名称要变。

12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副局长孙永红在例行新闻会上指出,高速公路收费到期后,仍要收费,但是新收费是为了养护公路。

他指出,按现行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如高速公路到期停止收费,将陷入“无钱养护”困境,不仅无法保障高效、安全、快捷的通行服务,而且会使路况水平下降,破坏公路发展成果,减损人民群众获得感。

他表示,为解决这一问题,保障高速公路可持续提供高品质通行服务,修订草案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所有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债务偿清的,按照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保障养护管理资金需要,保持路网运行平稳。

  

将建立养护管理收费制度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副局长孙永红进一步解释指出,高速公路作为重要基础设施,其养护、运营、管理需要持续资金投入。

目前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从通行费中解决,平均路况良好率为99.6%;非收费普通公路养护管理资金通过成品油消费税解决,一直存在较大缺口,导致普通公路路况水平远低于高速公路。

“在成品油消费税尚不能满足普通公养护资金需求的现实情况下,无力保障高速公路停止收费后的养护管理需求。”孙永红说。

孙永红表示,目前我国公路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包括车辆购置税、成品油消费税和车辆通行费。其中,车辆购置税主要用于公路建设,成品油消费税主要用于非收费公路养护管理,车辆通行费主要用于收费公路的养护管理、债务偿还,以及社会资本投资回收。

谁用路谁交费,不用路不交费,更加公平合理。由于“收费”体现了“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公平原则,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采取了“收税”与“收费”并行的方式,分别发展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收费不仅为高速公路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使公众提前享受到高水平的公路通行服务,也使有限的公共财政收入可以集中用于普通公路,使普通公路的通行条件得到更好改善。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目前高速公路的收费主要是投资费用,这方面一般要30年收回成本。但是之后仍继续收费,只是名称改变,这部分费用用于养护。

目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在修订。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司长、新闻发言人魏东12月21日透露,正在修订草案建立养护管理收费制度,保障高速公路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

修订草案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所有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债务偿清的,按照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保障养护管理资金需要,保持路网运行平稳。 

新建一二级公路不能再收费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司长、新闻发言人魏东透露,今后一二级公路不能再收费。

新的修订草案提高了收费公路设置门槛,建立收费公路发展刚性控制机制。现行《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门槛是高速公路,一、二级路以及达到一定规模的独立桥梁、隧道。修订草案明确新建收费公路只能是高速公路,停止新建收费一、二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

另外,现行《条例》没有关于收费公路规模的刚性控制机制,修订草案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收费公路的建设规模,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公路项目的审批或核准部门要按照收费公路规模进行立项审批或核准,同时明确车辆通行费收入无法满足债务利息和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省份不得新建收费公路。

同时修订草案明确收费公路的偿债期限和经营期限的确定原则,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吸引社会资本投资。

修订草案明确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限应当按照覆盖债务还本付息需求的原则合理设置;经营性公路项目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一般不得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收费公路,可以超过30年。

另外修订草案完善政府收费公路“统借统还”制度,加快政府债务偿还。

修订草案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对现行《条例》规定的“统贷统还”进行了完善:一是将统借统还的主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二是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统一贷款、统一还款”修改为“统一管理”,具体包括统一举借债务,统一收费机制,统筹偿债来源,统一支出安排。三是将统借统还的范围限定为“偿债期届满的政府收费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由政府收回的高速公路以及处于偿债期的政府收费高速公路”。

(编辑:耿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