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入法 可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土地承包法修改尘埃落定,其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土地经营权的问题。
作为此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任务,什么是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设置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三权分置的制度设置,对农民土地权利将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12月29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土地承包法的修改情况。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现场注意到,出席此次发布会的记者很关注土地经营权的问题,而出席发布会的官员也多次指出,写入和规范土地经营权是此次修法的主要任务。
发布会现场(摄影:王峰)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介绍,三权分置的设想,是承包的农户承包土地以后,不但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承包地,还可以向外部的受让人流转承包地,而且流转以后,要使受让人获得权利保障,可以有利于促进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发挥农村土地资源的效率,也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收入,同时还要使转让土地经营权的承包户不失去权利的保障。这就需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再设计一个由流转的受让人享有的权利。这个权利就是这次修改后新增加的土地经营权,是“三权分置”中的第三个权利。
杜涛介绍,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经营权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一是在总则第9条中,提出了土地经营权的概念,同时也表达了整个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这个理论基础就是承包方既可以自己经营,有也可以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流转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就是由他人经营的一个实现方式,修改在第9条中作了一个基本的规定,出来了土地经营权的概念。
第二个是关于流转的方式。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的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关于土地经营权的登记。修改后的法律第41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关于登记的规定,同时在法律上也是一个关于土地经营权物权效力的表述。
第四,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依照新修改后的法律第47条规定,一方面,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就是承包方自己就可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另一方面,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也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融资担保以后,就发生了担保物权的效力。当事人就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作为担保物权人的金融机构,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据了解,土地经营权的作用,还将在农民进城落户后持续发挥。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宝玉指出,三权分置制度下,农民进城落户后,有多种方式处理自己的承包地。一是自愿有偿地把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全地转让给自己同村的其他的农户;二是有偿地和集体商量,退出承包关系,但前提是农民自愿。第三种方式,如果不愿意这么做,还想保留承包地,可以把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其他人。
如何落实和保护土地经营权?
而据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副巡视员孙邦群介绍,为了平等保护经营权,相关的部门推出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流转市场规范化建设,这次根据新修订的土地承包法相关精神,将进一步完善流转市场管理办法。下一步还将推出全国标准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文本,进一步规范合同。
同时,还将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出台具体办法,规范工商资本到农村去租地的行为。同时,结合法律的要求和规定,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相关部门将研究具体的配套政策和拿出具体的衔接办法。
(编辑:吴红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