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打“药妆”“医学护肤”概念属违法

人民日报
2019-01-11 10:50

1月1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依据我国现行化妆品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解答了化妆品监督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解答明确指出化妆品宣称“药妆”属于违法行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解答中明确指出,不但是我国,世界大多数的国家在法规层面均不存在“药妆品”的概念。避免化妆品和药品概念的混淆,是世界各国(地区)化妆品监管部门的普遍共识。部分国家的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类别中,有些产品同时具有化妆品的使用目的,但这类产品应符合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的监管法规要求,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管理的“药妆品”。

我国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广告宣传中不得宣传医疗作用。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