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券发行快马加鞭,现已确定发行规模2400亿,助力经济运行平稳开局
2019年地方债的发行即将拉开帷幕。
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地方债将在1月下旬开始密集发行,时间上明显提前。有数据显示,自1月22日起,目前已确定将有包括河南、福建、云南、浙江等14个省市区在1月份内发行地方债,已确定的发行规模超2400亿元。
此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1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部署加快发行和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在建工程及补短板项目建设并带动消费扩大,并提出要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对已经全国人大授权提前下达的1.39万亿元地方债要尽快启动发行,抓紧确定全年专项债分配方案,力争9月底前基本发行完毕。
1月17日,财政部预算司有关人士在2019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研讨会上表示,“将持续推进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的高质量发展”。 就此,该人士指出,第一,坚持结构性去杠杆思路,充分认识加强地方政府债券的重要性。发展地方政府债券市场,是严堵违法违规举债后门的基础、是开好地方政府合法合规举债前门的举措、是提升我国债券市场质量的必经之路、是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有效手段;第二,坚持法治引领,持续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第三,坚持市场方向,全面提升地方政府债券市场质量;第四,坚持疏堵结合,大力推进改革。
“截至2018年底地方政府债券余额18.07万亿,已经成为债券市场的第一大券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提高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化水平,更好发挥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政策工具作用,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坚定不移按照法治化、市场化改革导向,开好“前门”,推进专项债券管理改革,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发挥专项债券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确保一季度经济运行平稳开局。”上述负责人表示。
据其介绍,近年来,财政部加快推进专项债券管理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
首先,开展重点领域专项试点,保障地方合理融资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的管理办法。
第二,拓宽债券发行渠道,促进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在此前利用银行间市场发债的基础上,在证监会的大力支持下,扩大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规模,同时积极探索在商业银行柜台销售地方政府债券,吸引非金融机构、个人投资者和境外投资者购买。
第三,着力强化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支持形成市场化约束机制。去年2018年12月份印发了《地方政府债务预算信息公开办法》,对地方政府债务预决算公开,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存续期及重大事项公开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要求公开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信息,促进形成市场化约束机制。
第四,着力提高定价市场化水平,促进地方政府债券一二级市场联动发展,融合发展。严格禁止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中各类行政干预行为,督促债务人、债权人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交易,科学合理对地方政府定价,通过价格手段调节一级市场的供求关系,从而为提升二级市场流动性创造条件,最终真正促进一二级市场的联动发展,融合发展。
第五,着力推进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开放,助力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从全面金融开放的角度,推进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债券投资者多元化,促进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开放,提升我国债券市场的管理水平。
除此之外,也指出了今年财政部对专项债的工作重点。
“下一步,我们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坚定不移按照法治化、市场化改革导向,开好“前门”,推进专项债券管理改革,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发挥专项债券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确保一季度经济运行平稳开局。”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称。
具体措施是:
首先,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较大幅度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规模。
第二,落实1月9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加快专项债券的发行使用,尽快发挥资金效益。今年,全国人大已经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了一部分2019年地方政府债务的限额,总额是1.39万亿,这部分的限额由地方报人大批准以后,就可以启动发行了。现在有一部分省份已经计划在1月份启动新增债券的发行。财政部将在3月份全国人大批准预算以后,报国务院批准下达全年地方政府债务的限额,各地要均衡发债的时间,力争9月底前基本发行完毕。
第三,加大对当前稳投资、促消费的支持力度。财政部将指导和督促地方将专项债券资金重点用于急需资金支持的方面,优先用于解决在建项目的半拉子工程、政府拖欠工程款等。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地方要抓紧开工一批交通水利生态环保等重大项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抓紧开展项目前期的准备工作。
第四,规范专项债券的发行,进一步提高市场化水平,坚持专项债券市场化发行,杜绝行政干预和窗口指导。规范专项债券的信息公开,发行专项债券必须严格披露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等相关项目信息。优化专项债券发行程序。严格落实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政府债券由省级政府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不搞行政审批,由省级财政部门自行与发行场所协商确定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时间;在信息披露方面,省级政府要按照国发43号文件要求对本地区政府债务负总责,省级财政部门要对专项债券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合规性、完整性负责,专项债券信息披露文件不再向财政部备案,更不用向任何机构提交审核。有专门用途的专项债券在明确披露资金用途,并对募集资金分户管理的基础上允许对同期限的其他专项债券结合发行,以减少发行成本,便于地方对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五,加强专项债券管理,确保法定政府债券不出任何的风险。举债要与偿债能力相匹配,是必须遵循的经济铁律。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文件要求,坚持专项债券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项目,专项债券哪些项目可以发,用什么资金还,在国发43号文件里都有明确的规定。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没有收益的项目不能使用专项债券。第二,专项债券偿债资金应当从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安排,不能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这是法律和制度明确规定的。各地做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坚持这些原则,有效地防范风险。
要依法落实地方政府对到期专项债券的偿还责任,各地安排政府性预算时,首先要安排到期专项债券还本付息,有效防控专项债券整体的风险
(编辑:朱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