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指标“研发投入”与“研发支出资本化”确定事关重大,上交所将打破沙锅问到底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谭楚丹 深圳报道
2019-03-04 00:47

作为未来高科技企业的集聚地,科创板对“研发投入”以及“研发支出资本化”如何界定及提出怎样监管要求,备受市场瞩目。

3月3日晚,上交所就科创企业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相关事项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上市审核问答》”)。

研发投入“四要求”

“研发投入”作为重要的科创板上市指标之一,监管层对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提出较多要求。

问:《上市规则》规定的财务指标包括“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研发投入”如何认定?研发相关内控有哪些要求?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一)研发投入认定

研发投入为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形成的总支出。研发投入通常包括研发人员工资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等。

本期研发投入为本期费用化的研发费用与本期资本化的开发支出之和。

(二)研发相关内控要求

发行人应制定并严格执行研发相关内控制度,明确研发支出的开支范围、标准、审批程序以及研发支出资本化的起始时点、依据、内部控制流程。同时,应按照研发项目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支出。发行人应审慎制定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标准,并在报告期内保持一致。

(三)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研发相关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并披露研发投入的确认依据、核算方法、最近三年研发投入的金额、明细构成、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及其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对比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1.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研发投入归集是否准确、相关数据来源及计算是否合规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发行人研发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进行核查,就以下事项作出说明,并发表核查意见:

(1)发行人是否建立研发项目的跟踪管理系统,有效监控、记录各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合理评估技术上的可行性;

(2)是否建立与研发项目相对应的人财物管理机制;

(3)是否已明确研发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并得到有效执行;

(4)报告期内是否严格按照研发开支用途、性质据实列支研发支出,是否存在将与研发无关的费用在研发支出中核算的情形;

(5)是否建立研发支出审批程序。

研发支出资本化“三监管”

据了解,研发支出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向来利润调节器:费用化影响当期利润,资本化高则可以增加当期利润,但在未来摊销。对此,上交所提出多个要求。

问:发行人存在研发支出资本化情况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一)研发支出资本化的会计处理要求

发行人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等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研究阶段的支出,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应按规定在同时满足会计准则列明的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在初始确认和计量时,发行人应结合研发支出资本化相关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对照会计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逐条具体分析进行资本化的开发支出是否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在后续计量时,相关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按规定进行减值测试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

(二)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与资本化相关研发项目的研究内容、进度、成果、完成时间(或预计完成时间)、经济利益产生方式(或预计产生方式)、当期和累计资本化金额、主要支出构成,以及资本化的起始时点和确定依据等内容;2.与研发支出资本化相关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摊销方法、减值等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还应结合研发项目推进和研究成果运用时可能发生的内外部不利变化、与研发支出资本化相关的无形资产规模等因素,充分披露相关无形资产的减值风险及其对公司未来业绩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三)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关注以下事项,并对发行人研发支出资本化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谨慎性和一贯性发表核查意见:

1.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是否合理,是否与研发活动的流程相联系,是否遵循了正常研发活动的周期及行业惯例,并一贯运用,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划分的依据是否完整、准确披露;

2.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是否均已满足,是否具有内外部证据支持。重点从技术上的可行性,预期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的支持等方面进行关注;

3.研发支出的成本费用归集范围是否恰当,研发支出的发生是否真实,是否与相关研发活动切实相关,是否存在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企业所得税费用加计扣除目的虚增研发支出的情形;

4.研发支出资本化的会计处理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编辑:朱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