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德勤中国蒋颖:提速金融领域税制改革,引导资金更好服务实体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晓 北京报道
2019-03-04 17:26

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现象,引导资金更好流向实体,需要打好“政策组合拳”。在金融领域,我国传统上更多地依赖货币政策或金融管制措施进行调控,对税收政策的研究和使用相对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现有税收制度与金融产业发展不甚匹配的现象。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全国政协委员、德勤中国副主席蒋颖在全国两会期间带来了《关于加大金融营商环境改革,促进金融领域税制优化的提案》

蒋颖介绍,税收政策工具的使用,不仅能够作用于金融市场的主体(即金融机构),通过税收引导改善金融机构的行为模式,使实体经济参与方间接受益。但相对于我国目前的金融业规模和政策需求而言,税收工具整体上在金融领域仍然处于较为“空白”的状态,其政策效应的潜力值得政府部门作进一步的挖掘和探索。随着金融营商环境改革的逐步深入,税收工具在金融领域的运用应引起政府决策层的重视。建议长期方面应着力于金融业税制在确立税法原则、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专业队伍等基础层面的工作,短期方面,应考虑尽快对业界呼声较为强烈的部分现行规定以及实际诉求作出及时回应。

现行金融领域税制滞后

蒋颖指出,现行税制在金融领域的适用不良可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现行税制滞后于金融创新的速度,以致金融领域的新生事物在税法上“无法可依”。纵观目前的金融和资本市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更多的结构性融资产品呼之欲出,然而相应的税法原则和具体规定仍近乎空白。对于金融行业较为典型的问题,如信托或代持安排下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的税法解读,现行税制均缺乏切实有效的指引,因此各地的实践操作和法规理解均无法统一。而且,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网络金融业态的崭露头角和新技术的应用将进一步为金融创新提速,现行税制的滞后性亦会更为凸显。

其次,现行税制滞后于会计准则的发展,以致金融企业的财税差异日益增大。在金融业税制的设计上,一般以尽量减少财税差异为宜,从而降低税务征管成本。近年来为了适应当下的国际经济环境,国际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金融资产计量、租赁、保险合同等金融业所涉及的关键领域进行了多项重大变革,中国会计准则与之趋同的步伐也日益加快,这就使得与旧会计准则相适应的现行税制将与新会计准则格格不入。以收入为例,执行新会计准则后,金融企业在计算企业的所得税和流转税计税基础时,应沿按旧会计准则还是采用新会计准则口径核算收入,目前仍无明确规定。与此同时,这一局面也将对资金的借入和使用方——实体经济主体带来不利影响。例如,新的租赁会计准则已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而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制度尚未对此作出更新,仍然保留了原会计准则下两种不同租赁方式的概念及区分处理,这不仅不利于出租方——即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企业降低财税差异,对承租方而言也会造成在税务处理方面的困扰。

再者,现行税制滞后于金融企业的现状,以致某些政策遭遇加重不合理税负的质疑或执行困境。以保险企业的佣金与手续费为例,我国税制长期以来对该项目采用按收入比例限额扣除的做法,最近一次的比例调整已经是近十年之前;而在十年间,我国的保险行业和市场竞争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险企的佣金与手续费实际发生额超出限额已经成为常态。险企合法合理且实际发生的佣金与手续费支出在税前扣除时仍需受限于十年前的比例设定,这无论在政策理念还是实践数据层面都难以获得充分的支撑。另以资产管理行业为例,资管产品的营改增实施日期一再推迟,这暴露出法规出台前准备不足,未充分考虑资管行业实际情况,因而有关规定无法实际执行的问题。相关政策细节的影响同样也会波及到实体经济行业,例如营改增后,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是否必须取得后者开具的利息增值税发票才可予以税前扣除,在法规和实践层面仍不够清晰,给企业的税务处理带来了不确定性;若目前对银行利息的税前扣除全部采取“以票控税”式的管理,那么由此可能造成的征纳成本上升等问题也将是决策者面临的政策执行障碍。

最后,现行金融业税制中的部分规定也存在被认为有违税收中性,显失公平的嫌疑。例如,我国给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以免税待遇;反之,境内机构投资者取得的同类型所得则需征税。业界对于这一处理是否意味着向境外投资者提供了“超国民待遇”有过不少讨论。再如,营改增后,我国在世界范围内开创性地对贷款利息普遍性开征增值税,但对于利息支付方则不予抵扣。这在客观上对融资服务与其他常规的货物或服务商业采购进行了歧视性的区别处理,易被解读为不鼓励融资的消极信号。对于视利息费用为正常商业支出的企业而言,该项政策背后似乎缺乏足够的税制原理支持,在可理解性方面存有疑问,而且也极易催生通过复杂交易形式以规避利息认定的避税安排,提高税收监管成本。

强化税务与金融监管部门等协作

基于金融业税制的现状,蒋颖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快金融业税收政策的调研与制定工作,从多方面入手促进金融领域的税制优化。

(一)长期方面,应着力于金融业税制在确立税法原则、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专业队伍等基础层面的工作:

为了避免实践中“应急式”、“补丁式”政策零星出台,内在政策逻辑不统一的局面,相关部门应考虑从金融税制的顶层设计入手,确立我国长期、一贯性的金融业税制基本理念与原则。在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国内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建议我国的金融税制应确立促进金融业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总体目标,以便利资金流动,促进市场稳定,鼓励资本长期持有,降低征纳成本为指导原则,在该理念框架下进行相应的税制设计。

建立并强化税务部门和财政与会计监管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行业协会在金融税制领域的常规化协作机制,促使税收政策以及法规指引的考察和制定成为新会计准则、新的金融监管措施,以及新的金融交易工具在推出前的必经程序,从而确保税收规定与其他政策措施的协调,避免相关规定与金融业实践的脱节。对于金融业的前沿课题(如金融科技等),建议财税、会计、金融部门建立联席课题组进行专项调研,以加快税收政策的出台。

鉴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及其对税源贡献的重要性,财税部门可以考虑推行针对金融行业的税务人才培养计划,建设行业导向的专业化税收征管队伍,以提高国家在金融领域的税收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短期方面,应考虑尽快对业界呼声较为强烈的部分现行规定以及实际诉求作出及时回应。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进一步放宽企业所得税对银行业贷款类资产损失的认定条件,降低财税差异。尤其应考虑进一步放宽对于中小微企业贷款类资产的损失认定条件,在减轻银行税负的同时,能够对银行向中小微企业放贷起到鼓励作用,对于化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具有积极意义。

取消保险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限额,允许企业对该项支出作据实扣除;或在延续目前限额扣除的做法下,提高限额比例,以消除或缓解目前保险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远高于扣除限额的问题。

加速对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安排、有限合伙制基金等资本市场新工具的税制研究,尽快出台相关税收政策,明确相应税务处理,以降低市场的不确定性预期。

研究贷款利息进项税抵扣制度,以及在现阶段简化贷款利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要求的可行性,探索通过金融交易税制调整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实现为实体经济减负,优化营商环境的途径。

研究放宽企业有关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的限制(如针对企业员工购买的人身险产品等),以适应当前经济环境与人民美好生活的现实需求,同时也将对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编辑:曾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