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成都分行行长周晓强建议:探索建立违约债券转让市场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周晓强带来了关于债券违约处置的法律机制安排的建议。
周晓强称,从2014年的“11超日债” 违约以来的实践看,由于相关法律机制尚不完善,违约债券处置的市场化程度偏低,处置效率不高、回收率也较低,亟待加强债券违约处置的法律机制安排。
针对目前面临的一些问题,周晓强建议有关部门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完善分层有序的债券违约处置法律机制安排。
一是将“庭外重组”设置为债券违约诉讼(或破产)的必经程序。对于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管理层风险,但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企业发生的债券违约,可借鉴英美“庭外重组”程序,在违约求偿诉讼前,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及相关方在法庭主持下协商解决问题,通过延期偿还、债务调整、部分豁免等债务重组方式,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为企业提供重振机会。
二是改革破产制度,出清“僵尸企业”,营造良好的市场化、法治化环境。将破产重整作为债券违约处置的重要途径,以全面有效保全资产、依法有序清偿债务、切实保护债权人权益。首先是加快修订《破产法》《担保法》等法律及相关配套制度,简化企业破产司法程序,降低申请人举证难度。其次是建立有效的债券持有人行权机制,进一步增强债券持有人会议及受托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确保债券持有人行动一致,有效实现司法救济。再次,在司法救济过程中,防止人为干预或妨碍司法的情况发生,对于经营困难、救助无望的僵尸企业,须依法予以市场出清。
三是探索建立违约债券转让市场,增强违约债券的流动性。建立和完善违约债券流转平台和机制,例如可由专业评估机构对违约债券残值进行评估后,通过法院拍卖或公开市场流转等方式实现债权债务关系转移,引入高风险偏好投资者、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的市场机构,对发行人主张求偿权利或将违约债券作为交易标的继续流通,进而提高违约处置效率、更好地化解和缓释金融风险。
四是完善“过错追责”制度,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赋予债券持有人根据各方参与者在债券发行上市、销售等环节中的过错,主张过错赔偿的权利。如果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恶意逃避债务、欺诈的情形,可以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如果存在承销机构不当履职的情形,则可以向承销机构主张赔偿。通过完善“过错追责”制度,促使发行人及其关联人、承销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市场参与各方提高责任意识,各尽其责,共同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
(编辑:马春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