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央行杭州中支行长殷兴山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殷兴山带来了关于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提案。
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为我国首部反洗钱行政法规,多年来,在该法所设框架下,我国反洗钱制度日趋完善、监管水平显著提升、打击洗钱犯罪成效显著。但随着国内外洗钱形势的变化,《反洗钱法》部分条款已明显滞后于实践及发展的需要,亟需修订,具体表现在:
一是现行《反洗钱法》要求与国际标准存较大差距。
二是当前国内洗钱威胁形势迫切要求强化相关主体法律责任。三是反洗钱在新时代被赋予的新任务需在法规层面予以保障。
为此,殷兴山,建议修订部分条款,进一步做好反洗钱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重点突出六方面内容:
第一,明确“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风险为本”既是当前国际反洗钱主流理念,也是评判一国反洗钱体系成熟与否的关键。该理念要求一国基于问题导向,结合上游犯罪形势,建立完善评估机制,精准识别并采取措施有效降低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我国根据上述原则,近年已对有关规章进行了修订完善,建议在《反洗钱法》中进一步加以明确,以更好地发挥法律支撑作用。
第二,拓宽上游犯罪的外延。现行《反洗钱法》目前主要参照《刑法》第191条所界定洗钱犯罪,将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等七类犯罪作为洗钱上游犯罪,既不符合当前国际主流标准,也不利于更好发挥反洗钱在防范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建议参照《刑法》第312条、第349条相关内容,吸收深改组关于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有关意见,进一步拓宽反洗钱所涉上游犯罪外延。
第三,拓宽反洗钱义务主体范畴。鉴于当前洗钱活动跨行业、多领域扩散态势,建议进一步明确《反洗钱法》中关于特定非金融机构的有关条款,将房地产、贵金属等特定非金融行业纳入规制,强化此类行业主体的反洗钱义务和责任。
第四,明确各监督管理部门间的监管职责。现行法律仅明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监管部门的职责并未明确,不同监管部门间日常沟通不足、协调不畅,无法形成监管合力,难以适应当前形势下的监管需要。建议增设条款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责分工,强化监管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第五,完善处罚问责条款。《反洗钱法》现行处罚金额过低,远低于欧美国家裁量基准,且与当前“强监管”环境不相适应,难以形成执法震慑。此外,由于未将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等影响机构履职的关键性因素纳入罚则,导致后续整改有效性不足,难以达到“标本兼治”的监管效果。建议提高处罚标准,充实罚则条款,进一步提升监管压力传导的有效性。
第六、完善反洗钱调查条款。《反洗钱法》目前仅赋予省级及以上的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权限,实践中地市及地市级以下的调查需求,需向上级行提请协助,过程繁琐,影响效率。建议完善调查条款,进一步下放调查权限,规范案件调查机制,提升可操作、可执行性。
(编辑:李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