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工商联副主席王麒: 建议明确“间接投资”的 认定标准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果 北京报道
2019-03-09 07:00

备受关注的外商投资法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次审议。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工商联副主席王麒有着自己的看法。王麒目前还是四川启阳汽车集团董事长,其公司业务与外贸关系密切,因此外商投资法草案公布后,王麒一直非常关注。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王麒对外商投资法草案的修改提出了诸多建议,其中在“间接投资”的认定边界方面,她认为“既要从外商投资立法的目的来合理考量认定‘间接投资’的边界,也要结合各国对外商投资的立法实践综合权衡”。

王麒-资料图

改善投资营商环境以吸引外资

《21世纪》:你对正在审议过程中的外商投资法草案有何评价?草案与过去的“外资三法”相比,它出台的时代背景和现实需求分别体现在什么地方?

王麒:利用外资属于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应有的重要内容。过去我们吸引外资主要靠优惠政策,而现在,要更注重靠改善投资营商环境来吸引外资。

我国原有的“外资三法”相关规范已逐步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等市场主体和市场交易方面的法律所涵盖,而新形势下如何全面加强对外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如何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管理的要求,都已超出“外资三法”原有调整范围。所以应当客观地看到,在新形势下,“外资三法”已难以适应新时代改革开放实践的需要。

为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发展战略,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实现我国国情与国际规则的有机衔接,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为外商营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投资环境,保障外商合法投资的权益,为外商享有国民待遇条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外商投资的决心和信心,确有必要在总结改革开放40年相关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外商投资法。

《21世纪》:在上述的认识基础上,你对现有草案文本条款的修订完善有哪些建议?

王麒:建议对草案第二条中“外国投资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予以进一步的界定厘清。比如“外国投资者”中的“其它组织”是否包括境外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以及国际组织。外国投资者身份如何进行判断认定,是以其直接持有在中国投资企业股份或者企业权益的登记地或者注册地为判断标准,还是以实际控制人的登记地和注册地为判断标准。又比如“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是否意味着在中国境内的投资需要通过追溯到最终实际控制股东来进行判断?之前原《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列明的“合同、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内企业或者持有境内企业权益,如VIE结构”是否属于“间接投资”?我个人建议在现有草案中应当明确“间接投资”的认定标准。

第二是草案确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考虑到国家对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负面清单制度等实践情况,从完善立法条文角度出发,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一款:“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对负面清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是考虑到外商投资法制定后,为有效保障在制定之前已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稳定性,建议将草案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同时废止”修改为“不再适用”。提出此建议的理由就在于,我认为,对现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已签署的合资或合作合同中对合营或者合作期限有约定的,应当遵守该约定。

应明确“间接投资”形式

《21世纪》:我们可以看到VIE结构已经被大量运用于涉及外商投资限制或禁止类业务领域(例如TMT、民办教育等行业)的中国境内企业搭建境外红筹架构融资或海外上市。但是,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尚未对VIE结构作出明确定性,你认为如何去认定“间接投资”,而VIE是否属于这一类型?

王麒:如何认定“间接投资”,认定的边界在哪里,确实是个值得关注和讨论的重点问题。

对经法律确立的规则,在实践中确有为达到规避法律规则的目的,而采取的一些变通处理措施。对此,我个人的观点是:既要从外商投资立法的目的来合理考量认定“间接投资”的边界,也要结合各国对外商投资的立法实践综合权衡。

我个人还是倾向赞成将协议控制明确规定为是外国投资的一种形式,也就是将VIE结构确认为是“间接投资”的一种形式。由此以避免在外商投资限制或禁止类业务领域,出现规避法律规制的投资。当然,我希望在未来制定配套性法规和规章时,能进行具体细化,为高水平促进外商投资提供坚实的、可操作性的法治保障。

(编辑:耿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