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4万人次因失信被限买机票,政协委员建议立法促催收阳光化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海平 北京报道
2019-03-13 07:00

王贵国建议,明确催收行业的监管模式是重中之重,在现行制度下可由人行或各级金融监管局作为监管主导部门。

“老赖”现象及其产生的问题,已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防范与化解金融信用风险、助推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更是一些账款无法及时收回的重要原因。

全国政协新闻发言人郭为民在本次全国两会上表示,近5年来,累计限制失信购买机票人数达到1764万人次,限制购买高铁动车票547万人次。

如何破解“老赖”不履行诚信的难题?

3月12日,全国政协委员、最高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王贵国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现实层面以及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看,应当尽快推动第三方催收立法,以法制化促使催收行业自律,实现全行业的阳光发展,降低全社会成本,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以立法破难题

从国际经验看,在市场选择的机制下,金融机构会选择将不良资产委托至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进行处置,这样的回款效率会更高。

据艾瑞咨询的数据统计,2017年中国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余额超过27.4万亿,预计2022年将超过63.7万亿。国内消费信贷市场的迅猛发展,催生了第三方债务催收这一新兴行业。问题在于,越来越庞大的失信者,成为这个市场滋生的灰色群体。

这些征信丧失者及其带来的“恶意拖欠、逃骗偷税、商业欺诈”等行为,已成为了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中重要的不稳定因素之一。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的数据显示,到2019年2月底,相关部门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失信黑名单信息新增172574条,涉及失信主体155118个,其中法人及其他组织41723家,自然人113395人。其中,乐视网原董事长贾跃亭已累计8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月12日,中国信用清收协会(筹)秘书长王晖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在国内的实践中,债务催收行业已经成为金融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产业链条,在开辟市场中新的经济领域、增加就业岗位和政府税收、弥补公力救济缺陷、防范与化解金融信用风险、助推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贡献很大。硬币的另一面,因催收行业立法与监管的长期缺位、行业自律规范不足,催收行业呈现出行为自律异化、行业竞争失序、行业饱受污名等诸多行业发展困境。

政府层面如何更好治理?

3月6日,全国政协委员、央行副行长陈雨露在全国政协经济界别驻地小组讨论会上表示,目前央行征信中心已经将大型银行和部分中小银行、个别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小贷公司等金融数据纳入征信系统。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下一步金融供给侧机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

此前的2018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江也提出了《关于加快全国信用立法的议案》,并获得了超过40位全国人大代表的联合署名。

王贵国委员是第一位取得耶鲁大学法哲学博士的大陆学者,他在今年的两会上提交《关于加强债务催收行业自律的建议》。王贵国对记者表示,破解中国债务催收行业困境的根本出路,是推动催收立法,“立法可分两步走,可先行制定行政法规,待时机成熟再上升为一般法律,从而推动催收法顶层设计”。

确保行业阳光自律

仍从西方发达体的经验看,对债务、债务收债人、债务催收过程中双方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各种禁止行为及其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授权联邦贸易委员会对消费者损害权益赔偿进行监管,并形成了债务催收相关的完善法律体系,以此为契机带动了行业进入快速发展期。

这也因此产生了信用与催收协会,并制定了债务催收的法制化原则和路径。

王贵国委员认为,此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范第三方债务催收人的催收行为,禁止债务催收人以骚扰、侮辱、欺诈、胁迫及其他不公平的行为方式为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收债务,以此保护债务人之名誉、信用、隐私等人格权益。

最佳的路径在于,组建协会,并发起成员内部自律,并由此而配合和推动行业立法,通过设立行业准入门槛和催收人员任职资格,促进债务催收行业的有序竞争。

协会的作用,可以承担起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职责,并从行业整体利益出发,提供最符合行业发展及兼顾多方主体利益的解决方案,以此破债务催收行业污名化困境,实现阳光化发展。

其实,这在实践中已有探索。

此前民政部批复互联网金融协会,从有关文件看,适用范围仅限于互联网债务催收领域,且规制对象只局限于网络信贷平台,难以对整个催收行业进行有效规制和推动。2018年,中国互联网信贷余额超过2.2万亿。

王贵国在提案中指出,只有政府部门协同发力,方能成立公信力高、架构完整、执行力强、务实有效的行业协会,实现债务催收行业的自律监管。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3月2日,国内60余家信用清收企业已在3月2日发起成立“中国信用清收协会(筹)”。

王贵国建议,明确催收行业的监管模式是重中之重,在现行制度下可由人行或各级金融监管局作为监管主导部门。

由政府部门提供技术指导,推动行业协会加强对业内从业机构数量、从业人员规模、行业增长情况、利润率、投诉率等关键指标的统计汇总,建立数据披露与共享机制,为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管打造信息基础设施。

此外,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平台对债务催收行业进行监管,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方案,对信息数据来源、使用范围和安全保障等加以明确规定,禁止滥用和泄露个人隐私。

“催收机构有严格的准入门槛,持牌经营;催收员有严格的考试资质,持证上岗;并将两者进行统一。”王贵国说。

(编辑:周上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