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的综合治理体系迫在眉睫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备受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报告时指出,最高检针对一些“大灰狼”通过网络聊天,胁迫女童自拍裸照上传,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将一起抗诉改判案作为案例,确立了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与接触儿童身体猥亵行为同罪追诉原则。此外,多位代表委员从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领域提出了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建议。
可以说,全面看待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的困境并出台系统应对方案的时候已经到来。
漫画-许文涛
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既有这个问题的共性,也有未成年人的特性。这个问题的根本,在于网络平台需要广泛收集个人信息与数据用于商业目的;虽然这样的行为缩小了企业与用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此形成的精准广告投放等做法有时也节省了用户的时间,但集中起来的海量信息很容易被黑客入侵或者被出售,导致用户的隐私泄露。由于这对每个个体造成的利益侵犯极为轻微,所以个体维权动力较低,这就需要政府主动完善监管,以解决这一集体行动困境。未成年人所面临的特殊问题则是其对社会现象的认识与分辨能力更低,不具备做出合理经济决策所需的理性能力,更容易遭到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侵犯,法律理解能力和对自身的控制能力也较弱,更容易在暴力、色情等信息的引诱之下做出犯罪行为。因此互联网平台有必要给未成年人以特殊照顾和保护。
一些企业这方面已有尝试,如2018年11月1日起,微博表示暂停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开放注册功能,并将推出针对未成年人的特别版本。但是,这不能只靠企业自身的努力,还需要政府介入,采用制定和修改法律等方面,从整体上建立网络信息分类分级制度,对于不适合未成年人浏览的网站或使用的软件应当予以特殊标注,还应采取措施鼓励企业开发专门为未成年人服务的网络功能,以确保保护措施不影响未成年人满足必需的网络使用需求。政府通过公益广告等公共政策来提升家长对于相关问题的认知程度,鼓励家长在家庭教育中增强未成年人判断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也是一个重要途径。
在学校等场所发生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则面临着一些特殊问题。例如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是,在家长和学校之间的博弈中,双方的利益不同,激励机制也不同,家长希望最极大可能地保护孩子,消除一些安全隐患,学校则会考虑到自身声誉和教学秩序等问题。要缓解这一困境,就需要在双方之间建立激励相容机制,使双方的目标和诉求能更好地融合,这意味着应该在学校和家长群体之间建立起更密切的沟通与合作关系。当然,作为前提家长应当提高自身的组织性和集体行动的能力。
当然这方面也有实际挑战。在目前教育资源供给依然比较稀缺的现实之下,学校往往是公共教育资源的掌握者,并与教育管理等行政部门关系密切,学校可能会尽力动用自身力量来回避深度追责,因而双方存在着力量不平衡问题。为了使双方的力量趋于平衡并促进更好的教育治理秩序的形成,公共政策有必要向学生及其家庭一方倾斜,比如在举证责任方面,假如家长确实提出了一定证据来证明学校存在故意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或因疏忽导致伤害,这时就需要学校承担证明侵犯没有发生或者自身没有责任的证据,而不应对家长一方提出过多的举证要求。
由于学校的食品安全、设施安全事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未成年人在这方面发现问题和投诉的能力又比较弱,很容易导致已经出现的问题被长期遮蔽,并使学校缺乏足够的动力来主动发现和处理问题,所以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争议应该主要站在社会一方考虑问题,只要发现有可能存在伤害隐患就要抱着以防万一的态度将其消除。
通常商业企业有比较明确的产权主体和责任人员,与政府之间也有着清晰的界分,在企业责任方面,相关的民事、商事法律也比较完备,而学校等公共机构往往会成为治理盲点,治理难度大,同时也很容易聚集激烈的公共争议。这方面的治理思维需要创新,除了政府加大力度之外,还需要最大限度地允许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对学校进行民主监督,对其服务提供质量进行第三方评估,这既能减少政府的行政成本,也能促使治理走向更机制化的道路。
我们需要从联系和系统的角度看待问题。目前频发的各种未成年人侵害问题,和一般性的食品安全、产品质量、隐私安全等存在着密切联系,只是由于未成年人的脆弱性而很可能导致加倍的损害。在建立相关治理体系方面,应该本着普遍与特殊相结合的态度,充分发挥各个政府部门及各种民间组织的作用,建立多层次、重叠性的治理机制,同时发挥保护消费者权利的一般性功能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功能。
通过完善的系统机制,对脆弱和经验不足的未成年人给予充分保护,既是保护国家发展未来的需要,也是一个迫切的伦理要求。(编辑 祝乃娟)
21世纪经济报道及其客户端所刊载内容的知识产权均属广东二十一世纪环球经济报社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详情或获取授权信息请点击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