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星回应股权转让纷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杨坪 深圳报道
2019-03-20 19:22

3月19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发布了一条标题为《临摹签名转让款也未收到?深圳新星股权转让陷罗生门》独家报道,详叙了深圳新星近日公告的一份涉诉进展。

主要涉及为法院一审判决2005年6月15日深圳新星作出的,内容为“同意香港华威贸易行将其占有的被告100%股权,以1250万元转让给香港鸿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3月20日晚,深圳新星发布公告,回应了记者文章中提及的诉讼事项。

深圳新星表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通过摇珠方式确定的鉴定机构对涉案董事会决议中陈锦林的签字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陈锦林本人书写,但一审法院对鉴定结论未予采纳。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阅民事判决书了解到,事实上,除了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之外,陈锦林由于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专家辅助人代表陈锦林质证。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之所以没有采信鉴定意见,而采用专家辅助人意见主要原因有四点:

1.      鉴定意见没有鉴定意见没有依据案案前样本,即双方均确认的陈锦林在1985年3月18日向禾港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提交的商业登记申请书上的签名。

2.      鉴定意见依据的样本是2018年6月4日陈锦林当庭快速、中速和慢速的签名。该案后样本的签名模式与案前样本的签名模式相同,即反写签名,将该案后样本作镜像处理并逆时针旋转90度后清晰可见竖排的“陈锦林”三字。而将检材作镜像处理并逆时针旋转90度后,仅见竖排的“陈”字和“林”字,中间的字是否是“锦”无法辨别,且竖排的“陈”字和“林”字虽可辨别,但与当庭的签名中的“陈”字和“林”字也存在较大差异。

3.      通过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员的当庭对质,本院采纳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即检材笔迹多处具有添、改、涂、描、停特征,为临摹笔迹。鉴定人员依据案后样本的少数特征,认定检材与样本为同一人书写,有失偏颇。

4.      当询问鉴定人员,依据案前样本补充鉴定,是否会影响鉴定意见时,鉴定人员答复不影响,有失鉴定应尊重科学客观规律、鉴定人员负责的职业操守。

值得注意的是,民事判决书指出,法院曾向被告(深圳新星)释明“如果不采信鉴定意见,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以及不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律后果”,但被告明确不申请重新鉴定。

至于公司及实控人陈学敏没有在庭审期间提供股份转让款的凭据,深圳新星回应表示:“由于与涉案董事会决议是否成立并不相关,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及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供。”

同时,深圳新星指出,公司在收到法院关于本案的一审判决书后,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认定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已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因此,上述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新星还透露,在该案提起诉讼之前,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曾收到与本案相关的敲诈诉求,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予以立案,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

是日,深圳新星股价大跌8.17%,盘中一度触及跌停。

21世纪经济报道将在后续文章中报道“敲诈诉求及立案调查”的经过。

(编辑:朱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