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股东”信披核查细则明确 科创板穿透披露有五大要求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丹 上海报道
2019-03-24 22:06

3月24日晚,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以下简称“审核问答(二)”),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该问答就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市场各参与主体高度关注的16项问题给出了指导性意见。其中一条就有关于“三类股东”的新三板企业在转战科创板时有怎样的核查、信披要求。

截至目前,已经有不少新三板企业提出要上科创板,部分存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形成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对此上交所在审核问答(二)中明确,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应从五方面核查披露相关信息:

一是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

二是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发行人的“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

三是发行人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披露“三类股东”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中介机构应当对前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是发行人应当按照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信息披露。保荐机构及律师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五是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此前,由于“三类股东”可能存在层层嵌套、高杠杆,以及股东身份不透明、难以穿透等问题,不少新三板企业申请IPO遇到阻碍。

2018年,证监会首次明确“三类股东”IPO审核标准,对新三板拟IPO企业提出四项“硬性条件”:第一,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得为“三类股东”;第二,要求需纳入金融监管;第三,需提出符合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做穿透式披露,并要求中介机构对利益相关人在“三类股东”持有的权益进行核查;第四,要求“三类股东”对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在权益变动文件中披露支配股份表决权的主体,以及该主体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除应当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外,还应当在权益变动文件中穿透披露至最终投资者。

对比主板IPO审核标准,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付立春表示,从目前科创板相关制度规则看,科创板放宽了对“三类股东”的信息披露要求,特别是穿透式披露,有利于企业降低申报成本。

(编辑:朱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