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连续三年暴增超50% 破产法修改即将启动完善配套机制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峰 北京报道
2019-03-29 07:00

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披露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强制清算与破产类案件18823件,同比增长97.3%;审结11669件,同比增长86.5%。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发现,这是企业破产法2007年施行以来,全国法院年度新收和审结破产案件首次破万件。2015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来,破产案件爆炸性增长,每年保持超过50%的增速,且逐年递增。

但破产案件的分布极不均衡,浙江、江苏、广东三省受理的数量约占到40%。这与市场经济发达程度等客观因素有关,亦与破产审判制度不健全、审判人员主观性有关。

相关制度完善已经开始。最高法院3月28日发布了最新的破产法司法解释,明确破产受理后借款的清偿顺序、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企业破产法修改也已提上日程,将于6月份左右准备成立修法起草组。

亟待解决的机制问题

3月28日发布的《<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主要解决了哪些问题?

最高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在发布会上介绍,一个重要条款是就对破产受理后的借款问题进行了规定。

北京一名破产业务律师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破产案件中,债务清偿有一定顺序,大体上为税务债权、职工债权、有抵押债权和普通债权。但破产程序开始后还会产生一类费用。

“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对于重整至关重要,对于清算程序中将企业作为营运资产出售也非常关键。而债务人继续经营的前提是能够获得新的借款,用来及时支付正常运营过程中的支出和相关费用,如果该类新产生的借款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不明确,出借人就不好判断其借款回收的风险,其就不敢向困境中的企业提供借款。”刘贵祥说。

“为了鼓励对债务人继续经营提供资金支持,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为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借款,符合法定程序的,可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同时,为了维护正常的商业交易秩序,尽量避免对此前已经设立的担保物权造成不利影响,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该新发生的借款,不得优先于此前已经设立的担保物权。”他说。

尽管这个费用通过司法解释予以了解决,但还有一种费用尚未解决,即国家税款。“当前,随着破产案件数量的上升,破产中税收管理和税费政策协调等问题更加凸显。”最高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关丽在发布会上说。

江苏省吴江法院2018年度破产审判报告指出,受理破产申请前,债务人多因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而被列入非正常户。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管理人必须先对非正常户逾期申报的违法违章行为处理完毕、缴清罚款后,才能恢复为正常户状态,而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行政机关的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问题由此陷入“死结”。

这个“死结”就是破产企业必须先把罚款缴上,可是破产企业往往已经没有资金。浙江省一名破产法庭法官告诉记者,“甚至存在法院已经作出了破产终结的裁定,但由于没有清税证明,破产企业仍然无法及时注销。”上述破产业务律师也对记者表示,还有的地方破产企业重整后被豁免了一定的债务,但这些被豁免的债务又被税务机关认为是破产企业所得而要求缴税。

案件爆棚倒逼修法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爆炸式增长。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发现,2016-2018年,法院新收案件增速分别为53.8%、68.4%、97.3%,审结案件增速分别为60.6%、73.7%、86.5%。

案件审结增速快于新收增速,得益于专业队伍的壮大和审判效率的提升。截至2018年底,全国法院已经设立98家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法院在着力推进破产审判简易化,深化探索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融合,实现破产案件的繁简分流、快慢分道,提高破产回收率,提升破产程序的整体效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刘贵祥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今年3月向记者介绍,一些法院实践中已进行了简化破产程序的探索,某些破产程序的环节予以省略或者缩短时间,比如,不设立破产管理人,所有的破产事务均由法院操作;或者,通过视频举行破产债权人会议,无需债权人亲自到法院进行债权申报,通过网上申报即可。

“通过简易审理,一起破产清算案件的审理周期可以从3年左右缩短到半年左右。”上述破产业务律师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但现行企业破产法并无简易审理的明文规定。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副主任钟真真在发布会上介绍,按照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计划和安排,2019年6月左右,就要准备成立修法的起草组,起草组组成单位包括最高法院、人民银行、国资委、人社部等部门。

他介绍,具体的修改内容包括规范适用范围、破产条件、破产程序、完善重整制度、健全关联制度等。“个人破产制度还需要进行研究论证,看能不能把它放在法律规范的内容中去。”钟真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