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规则咋对接?学者吁增强区际法律合作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戴春晨 广州报道
2019-03-31 13:33

3月30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法律问题”研讨会在广东财经大学广州校区召开,来自内地及港澳的法学学者、律师及法院系统人员就内地与港澳法律差异及合作机制问题进行了探讨。

3月30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法律问题”研讨会在广东财经大学广州校区召开,来自内地及港澳的法学学者、律师及法院系统人员就内地(粤)与港澳法律差异及合作机制问题进行了探讨。与会者呼吁,面对粤港澳大湾区涉及“一国两制”、三个关税区、三种法律体系的特征,需要加强内地(广东)与港澳区际合作,在刑法司法协助、民商法司法协助、仲裁等方面探索出合作的新机制。

粤港澳大湾区的珠三角九座城市,执行的是内地的法律制度。目前,除了全国立法和广东省立法外,深圳、汕头和珠海三座城市拥有经济特区立法权。这使得该区域的立法资源优越于国内其它期房。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和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先后落户深圳,深圳和广州先后建立起专门的破产法庭和知识产权法庭,深圳前海和珠海横琴的人民法院成为全国司法改革的先行者和经验创造者。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张宪初认为,这些发展和布局使得大湾区内部的立法资源极为充沛,而且使区内内地与港澳法院一起成为最具创新意识和改革经验、审判水平领先的司法机构

与会者指出,粤港澳大湾区涉及“一国两制”背景下的三个不同法域,决定了大湾区建设的司法服务和保障问题必将更为复杂。

目前,内地与港澳法律法规许多条文规定并不一样。以盗窃罪为例,内地法律中,根据具体区域发达城市的不同,有1000元到3000元的“定罪”门槛,香港法律则没有;而内地法律对65周岁以上的长者,内地一般免于诉讼,而长者在香港并没有免于起诉的规定。也就是说,在香港,如果长者在超市有盗窃金额不高的小商品,那他有可能会面临指控,这可能让内地人士不解。

就存在的差异,与会者指出,应该秉承“求同存异”、“先易后难”的原则,在坚持国家主权不动摇的原则的基础上,尊重各法域的特殊司法制度,再去谋求共识

研讨会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区际冲突法专题研究委员会、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涉外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主办。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广东省法学会港澳台法学研究会、广东财经大学粤港澳大湾区法律研究中心、广州市粤港澳大湾区科技金融与数字经济协同创新研究院、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承办。

(编辑: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