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丨丹东港失效的“救命稻草”:200亿“地方债”纠纷真相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李维 北京报道
2019-04-01 09:16

围绕丹东港有限公司(下称丹东港)的“重整之战”还在持续。(详见本报3月26日《违约后的500日:丹东港重整内幕还原》)

继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报道丹东港单方面提出的预重整方案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未获得主要金融债权人认可外,丹东港又在提出更多的债务化解路径。

记者日前获悉,丹东港日前曾向丹东市政府发函以及向辽宁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丹东市政府归还一笔规模达227亿元的垫资债务,债务产生原因为丹东港此前的填海造地、港口基建等。

事实上,丹东港管理层也将该笔“应收账款”视为与债权人达成“预重整”方案、化解债务危机的救命稻草。

“如果这笔债务政府能够归还,那么丹东港的现金和净资产率都会得到相应的提高。”一位接近丹东港人士日前指出。

据丹东港提交的一份资料显示,国家海洋局的确对这一区域建设用地进行了批复,其中填海面积控制在1416公顷以内;丹东港所要求偿还的资金主要由大东港区的“区域建设用海规划范围内的围填海施工投资”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所构成,两者占用资金分别为202.06亿元和25.89亿元。

但对于该笔巨额债务,丹东市政府很快予以了否认。

在巨大的争议背后,这笔227亿元债务纠纷是如何形成的?追讨成为丹东港预重整方案落地的救命稻草?政府方面缘何又会拒绝批复后形成的基建债务?记者通过多方采访调查,试图还原丹东港这一主张背后的真实隐情。

不被认可的债务

对于这笔巨额“债务”的合理性,丹东市政府方面予以了坚决否认。

丹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丹东港要求丹东港市政府偿还的227.95亿元建设资金包括两部分:一是大东港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范围内围填海施工投资202.06亿元;二是丹东港大东港区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5.89亿元。

对于围填海施工投入的202.06亿元资金,该负责人介绍称,自2011年以来,大东港区围填海的建设主体是丹东港,围填海的建设行为是企业行为,建设资金应由丹东港自身承担,丹东市政府不负有承担丹东港围填海建设资金的出资责任。丹东港是围填海投资建设的责任主体,也是围填海造地的不动产权利人、受益人。

对于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25.89亿元资金,该负责人介绍称,丹东港自2005年转制以来,经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港口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只有一项,即丹东港在大东港区5万-20万吨级航道工程项目,该项目是由省发改委于2011年9月核准,批复文件中项目估算总投资为22.97亿元,资金来源为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为35%的资本金由丹东港自筹,其余65%的资金申请银行贷款解决。省交通运输厅于2013年10月进行初步设计批复,核定的工程总概算21.45亿元。该项目至今未竣工验收,25.89亿元总投资是企业自己提出的,而不是工程决算的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接近丹东市方面处独家获悉,丹东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局通过国家和市两级财政对丹东港上述公用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已经累计投入资金总计11亿元,其中市财政以土地出让金和海域使用金收入补助约5.62亿元、航道建设补助5.08亿元、发改委预算内资金0.31亿元。

丹东市政府认为,就丹东港的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丹东市政府已经依法投入了相应的资金,丹东港要求市政府偿还的25.89亿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政府不负有偿还责任。

受益人出资原则

有业内人士表示,县级以上政府具有投资包括港口等公用基础设施的责任。但问题在于丹东港基本是上述基建项目的唯一受益人,而这种情况承担基建责任的往往是企业自身。

丹东市政府也表示,丹东港才是围填海投资建设的责任主体,也是围填海造地的不动产权利人、受益人。

3月31日,记者亦从一位接近海事系统管理的资深人士处获悉,由于丹东港独家经营丹东港口,导致其成为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唯一受益主体,因此按照国内同类情况城市,该类建设应当由港口企业自行承担。

“丹东港是丹东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唯一受益人。丹东不同于国内大部分城市,其沿海区域只有丹东港一家港口企业在经营,所谓的‘公共基础设施’事实上只有丹东港一家使用,其公路与大型企业厂区内部道路、铁路配套设施无异,这种情况通常都是由使用单位自行建设和维护。”上述接近海事系统人士解释称,“针对丹东港此类独家经营港口的企业,国内其他有此类情况的城市,也基本采取与丹东市政府相同的政策,即由港口企业自行建设和维护。”

“至于围填海施工投入的202.06亿元资金,且不说资金规模的准确性问题,仅从目前汇总的文件和有关资料看,国家和省里批复是对规划面积、功能定位、监督管理等事项的明确,没有规定在规划内由政府投入资金建设。”一位接近丹东市政府人士看过文件后表示,“在围填海实施过程中,政府没有任何会议决定由政府投资进行建设,也没有相关书面协议明确政府围填海。因此,围填海的建设行为是企业行为,建设资金应由其承担。”

“丹东港这部分围填海行为,本身是港口开发建设的一部分,形成土地后,丹东港作为产权人办理相关权属证书。随后丹东港还为上述土地全部标记了码头泊位编号,并以建设项目为名义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上述接近海事系统人士指出,“如果是丹东港受托于丹东市政府进行填海造地,怎么会允许当地国土部门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开发建设手续,甚至还给予了贷款。”

 “你想想,如果这个钱是政府出,怎么还可能出现补贴、补助的问题,补贴补助对应的都是市场化自负盈亏的行为。”上述接近丹东市政府人士坦言。

概念混淆术

另一位接近丹东港人士认为,政府根据政策给予港口企业投资建设适当支持并不违规,但港口主体受益的建设用款本身不应由财政背后的纳税人来买单。

“这笔债务的确不应该由市政府承担。无论是国有还是民营港口,根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未发生流动性风险的时候,大部分资金投入、日常经营也是自负盈亏,相应的建设用款不应该由政府方面来承担,否则出钱的是政府,受益的是港口企业,本身就于法无据也不合理”另一位接近丹东港人士也向记者表示,“作为港口建设,政府方面会根据政策条件给予相应的鼓励和补贴,但并不从中承担主要责任,否则就是让纳税人为少数人的利益买单。”

另据该人士透露,丹东港方面提交的国家海洋局、丹东市政府方面等区域规划的批复,其实质意义是让相关监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不意味着政府扮演出资人角色。

“丹东港方面现在在混淆概念,批复的填海造地和基建只是政府方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过程,因为填海造地、土地规划以及港口运营具有外部性,涉及到外贸、口岸等多重因素,所以需要配套相应的监管,但这不等同于这笔钱需要政府出资。”上述接近丹东港人士指出。

另一位接近丹东港的债权行人士也指出,批复并不等同于资金划拨。

“比如银行再融资也需要得到银保监会、证监会的许可,但难道说再融资的钱也是监管部门给的?不还是得自己在市场中募集。”该债权银行人士坦言,“这种投资建设本身就是市场化的行为,现在丹东港只是在用政府履行监管职责的批复来混淆概念。”

在该债权行人士看来,丹东港虚构227亿债务问题,其目的仍然是为了进一步拖延、逃避可能到来的重整程序。

“丹东港一会儿提出债权人不认可的预重整方案,一会儿又拿出这227多亿并不存在的政府欠款来混淆试听。”该债权行人士指出,“其目的还是希望阻碍司法重整进程、把持住港口的控制权,但实际上这个问题需要建立在协商基础上的司法框架内,通过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解决,而不是丹东港目前这种声东击西、避实就虚的态度。”

(编辑:朱益民)

李维

资深记者

21世纪经济报道财经版块资深记者。致力于证券行业、资产管理、金融创新领域的报道和研究。2015年获评“南方报业年度记者”;2016年发布撰写多篇报告,并接受来自路透社、中国经营报等国内外主流媒体的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