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信托总经理项琥: 监管新政下 信托公司如何突破重围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2019-04-16 08:45

为衔接“资管新规”及进一步明确资金信托具体业务监管规则,银保监会正在制定《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简称“《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目前银保监会对各省级银保监局征求意见的阶段已经结束。根据已披露的信息,该办法或将在资金募集方式、认购人群等方面做出较大调整,信托产品有望纳入公募领域。除此之外,两会期间,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从去年开始,有关部门已经着手开展信托公司流动性监管办法、信托公司资本管理办法等行业基本法规的修订工作,其中《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修订影响最为深远,其提出的信托产品净值化管理与过去二十年来信托产品设计、管理理念均有较大不同。

新法出台后,将对信托公司乃至信托行业产生哪些影响,又将为信托业服务实体经济、满足投资者需求带来哪些变化,新华信托总经理项琥为笔者解答了以下的疑惑。

从目前《资金信托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来看,新办法出台后,将对信托行业产生哪些影响?

新华信托总经理项琥:资管新规是本轮金融监管新政的顶层设计,《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则是资管新规框架内的延续,有望为信托行业生态注入新活力,带来“三大改善”。

首先是服务实体经济,融资供求生态改善。资管新规细则允许公募资管产品在符合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下投资非标,信托走进公募市场有助于给信托产品带来增量市场,拓宽各类信托资金来源,尤其在当前企业融资需求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难的背景下,实体经济融资渠道有望得到进一步疏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实体经济的融资环境,助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地发挥信托服务实体经济直接融资的职能。

其次是一、二级市场联动,业务生态改善。长期以来信托受制于私募化的固有标签,部分信托产品成为走通道、加嵌套和投非标的工具,而资管新规和与其一脉相承的《资金信托管理办法》意见稿重申了信托作为资管产品的本源内涵,打破了信托私募化的限制,赋予其私募+公募的双重属性,使其回归“受包括普通大众在内的委托人之托,代客理财”的资管本源。同时,《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允许固收类证券投资信托产品采用卖出回购的方式运用信托财产,允许对应的信托资产配置一定杠杆,增加了其二级市场流动性,有利于盘活信托项目资金,发展类似一、二级市场联动的业务模式。信托有望从“私募”单核驱动模式,逐步向“私募+公募”的双核驱动模式转型发展,实现两条腿走路。

最后是投资门槛降低,资金端生态改善。资金端来源受限一直是信托机构发展的短板,资管新规明确要求去除违规通道、禁止多层嵌套,“银证信”通道类业务稳步压降,银行等机构资金急剧收缩,信托资金端更受掣肘。而监管层把信托通道之门关上之时,又为其开启了公募化的新窗口。在意见征求稿种,《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将信托产品分为公募与私募,允许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公募信托产品,认购起点1万元,这意味着公募信托向公募银行理财看齐,投资者购买门槛大幅降低,信托产品客户群体有望拓宽,尤其利好信托财富中心建设和自销渠道开拓,助力通道业务向财富管理转型,为财富管理业务快速发展提供良机。

作为金融子行业,信托业面临的同业之间的竞争合作局面会有什么变化?

新华信托总经理项琥:信托公司与同业存在广泛的竞争合作关系,与银行理财、券商资管、保险资管、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各大资管机构既有竞争,也有合作,但总体来看,信托与银行理财互补性较强,合作大于竞争,与其他非银资管的竞争大于合作。

《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出台以后,银行银行理财与公募信托的门槛都是1万元起,在客户群体方面存在竞争;随着信托公司线下、线上渠道建设愈发成熟,必然会分流部分银行理财客户。合作方面来看,由于信托与银行资管具有不同的比较优势,信托公司在资金端和销售端的短板恰是银行资管的强势所在,因而两者在产品、资金、投资和业务等方面存在广泛的合作空间。目前来看,银行在销售端和资金端具有比较优势,在公募信托发展早期,信托机构可以借银行理财的渠道优势代销信托产品;同时,银行资金可以购买信托产品,增加信托资金来源。信托具备独特的产品贷款优势,在获得公募权限后可进一步发挥非标优势,银行受限于额度,与信托的非标合作空间仍在。银行可与信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上开展合作,实现放贷、资金合规出表等目的。与传统的银信通道类业务模式不同,在新的银信合作下,信托公司将更加勤勉地履行受托人职责。

而信托与公募基金之间的相似性较高,如都缺少网点渠道代销等,两者竞争性更强。信托可发行公募产品之后,公募基金的低门槛投资优势将不复存在,将要应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信托公司的两方夹击。从信托本身的特征来看,公募信托大概率将以固定收益产品为主,这种产品结构与公募偏低风险品种将形成直接的竞争,客户群体也有所重叠。但目前来看,信托公司的风控体系、IT系统、团队设置,多是基于非标和通道业务而搭建,加之公募基金在权益类投资等方面强势的投研能力,信托公司在短期内难以赶超。这或许也给双方留下了合作的可能,例如,公募基金在权益投资产品设计与投资方面的优势,可能是未来信托机构可以寻求合作的潜在方向。

信托与券商资管方面,资管新规之后,券商资管向主动管理转型已是业内共识,谋得公募牌照,发展财富管理业务是一大趋势。券商资管与信托机构一样,作为公募市场的后进者,两者必然会产生竞争,分羹未来公募大市场。同时,券商资管在标准化证券方面的核心优势,是信托机构发展相关业务可寻求合作的方向。目前已有14家券商获准开展公募业务,例如,某券商资管机构凭借其权益投资能力,迅速向行业第一梯队靠拢,截至2018年末,该机构非货币理财规模为836亿元,在公募基金行业位居第18位;偏股型基金规模为606亿元,居行业第7位。未来预计会有更多券商获得公募牌照,公募市场主体将进一步增加,市场竞争将进一步加剧。

银行是信托行业最重要的合作伙伴,市场竞争环境变化之后,信托的发展思路是不是会和以往不同,表现在哪些方面?

新华信托总经理项琥:根据不同机构的类型与实力,信托与银行资管主要有四种合作选择,即:强强联合下的大银行与大信托合作,大银行与中小信托合作,大信托与中小银行合作以及协助共进式的中小信托与中小银行合作。无论哪种合作选择,基本都是遵循各取所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

一是强强联合:大银行与大信托

大银行和大信托之间的合作具有内容全面,选择机会较多的特征。双方可以开展产品方面的合作,如银行代销信托产品;资金方面的合作,如银行理财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综合金融服务方面的合作,如银行托管信托资产、办理开户、转账等服务;投资方面的合作,如银行资金委托信托公司投资、放贷等;资产证券化方面的合作,信托公司可以节省资金成本,而银行可以实现银行信贷资产合规出表,盘活存量资产,提升资金周转效率,是未来银信合作的一大趋势。

二是大银行主导:大银行与中小信托

在大银行主导下的与中小信托的合作,银行方议价能力强,占据主导地位,主要是看中中小信托公司在某一特定领域的领头羊地位,如某些中小信托在绿色信托领域优势突出。就中小信托方面而言,尽管大型银行有着较高的代销费率和产品准入标准,受制于自身资金、渠道等方面的掣肘,往往需要借助大型银行遍布全国的网点渠道与品牌知名度。大型银行通常会选择在某一特定领域投资能力突出的信托公司,如在资产证券化合作方面,大银行会筛选出ABS专业能力强势的信托机构进行合作。

三是大信托主导:大信托与中小银行

在大信托主导下的与中小银行的合作,信托方话语权较强,中小银行需要借助大型信托公司的投资实力和风控能力拓展业务边界,通常是综合经营能力排名前十的信托公司,这些信托公司往往寻求多方位布局,致力于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目标,合作方式之一就是通过参股中小银行,实现传统投融资、信托代销,家族信托等业务的协同联动。

四是协助共进:中小银行与中小信托

中小信托和中小银行的合作多是由于双方有参股关系,互相借助牌照优势开展业务。中小信托公司由于自身实力和资质往往难以进入大型银行合作白名单,而中小银行业面临同样的困境,在行业竞争加剧的背景下,为占据市场一席之地,双方报团取暖,合作展业成为一种较好的选择。

随着资管新规的落地和相关细则的陆续出台,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将迎来统一监管新时代,这将对信托行业带来哪些机会和挑战?

新华信托总经理项琥:我国大资管行业尚处于发展初期,监管框架尚不完善,导致大资管行业规模呈现监管导向的特征,资管新规的出台就是要打破现有各自为政,监管套利的局面。但监管的统一性并不意味着业务的同质性各资管机构各有所长,各有其短,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各自的能力偏向和业务基因,这也是各资管机构进行差异化竞争与互动合作的基础。对各资管机构而言,重要的是厘清自身专业功能定位,发挥所长,弥己所短。

未来,信托有望从“私募”单核驱动模式,逐步向“私募+公募”的双核驱动模式转型发展,获得与其他资管机构同等的发展机遇,公募市场竞争主体增加,行业竞争将更加白热化。短期来看,由于信托机构在渠道与品牌建设方面的劣势,且在标准化资产配置、产品设计及人才团队建设方面的积淀不足,因而对公募基金和银行理财的分流作用有限。信托机构应充分发挥其机制灵活、创新空间大、投资范围广的优势,抓住公募化运作机遇,前瞻布局创新业务,对内补足标准资产投研能力、人才团队以及信息系统建设短板;对外积极寻求与其他资管机构的业务合作,认清时代方向,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转型发展,回归“受人之托,代客理财”本源,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投身本轮金融供给侧改革浪潮之中,满足日益多元化、多层次、多类型的金融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