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何去何从

21世纪经济报道 刘晓春
2019-04-18 07:00

刘晓春 (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浙商银行前行长)

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前都注重于怎么把钱送到实体经济、民营经济手上,怎么把钱送到市场去,如何增加更多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多当然是好的,但并非供给侧改革就是如此。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服务,那么再多成立一些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增加可为小微企业放贷款机银行类的金融机构,是否就会好?我们需要注意一个基本前提,并非是成立了银行,银行就有钱给你放贷款。我们可以先从上海要建立国际金融中心来看这个问题。据我所知,上海现在已经有150家左右的外资银行,就一个开放性金融市场而言,银行机构角度已经足够多了,毕竟中国香港注册的银行类机构也是156家。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银行主要是外资银行,可以说全球能够走向国际市场的银行机构差不多都到上海来了。

漫画-许文涛

但是这并非意味着上海就成为了一个国际金融中心。是否是国际金融中心,根本上是由金融市场的国际化水平决定的。国际资金能不能到这个市场进行国际化的配置。银行首先是要吸收存款才能放贷款,所以单纯说增加金融机构实际上不解决问题。

到底金融供给侧改革要解决什么问题?我以为是金融供给侧的改革,是要让金融的供给能够更有质量更有效率,而不是简单的增加资金和机构的数量。所谓的更有效率,就在于如何激活市场。金融实是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重要的工具和手段,如果金融在资源配置中起到重要作用,那么供给就是有效的,如果说金融在这当中起不到作用或者始终是被扭曲的作用,那么这个市场也是扭曲的。

金融供给侧改革是监管体系的改革

现实的市场不是教科书上的市场,教科书上的市场是一种抽象理论,排除理论认为不相关的因素,最后抽象为一个规律。但制定政策的时候,我们必须把那些理论认为不相关的东西重新考虑进来。比如舆论经常有腐败是市场的润滑剂之说。此论或许有其成立之处,但是腐败润滑出来的市场会是怎样的呢?那是一个无效、扭曲、不公平、寻租的市场,不是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我们应该追求的是有规则、公平、透明的市场,一个法治市场。市场机制可以在各个方面发挥作用,但是市场机制怎么发挥作用与具体的政策,规制有直接关系。有什么样的政策就会有什么样的市场。我们要认识市场,就要把监管法规、监管政策、监管方式都要考虑进来。作为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就要考虑每个动作必须有利于发挥市场的作用,让市场走向善还是走向恶。

如何开放市场、放活市场,首先要明确法治监管,同时监管方式也符合市场需求。民营企业融资问题非常引人注目,很多人认为银行不愿意给民营企业贷款。但现实是民营企业都是大笔银行贷款支持下发展起来的,没有银行贷款的民营企业,根本发展不起来。不过,这些年的确有银行把更多的贷款投向国有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行业的现象。

为什么银行更愿意给国有企业、政府融资平台等贷款?首先银行追求安全性,不仅是自己,更重要的是银行是用客户的存款资金去放贷款,所以银行要对存款负责。我们认为国有企业安全,因为国有企业不会倒闭,所以可以大胆地对国有企业放贷款,甚至明明看到这笔贷款放下去这个企业经营得不好也照样会贷给国有企业。

其次,企业追求效率,贷款给国有企业以及政府融资平台,一笔业务就是几亿、十几亿甚至于几十亿、上百亿,作为银行的支行行长、客户经理,效率上肯定会优先考虑大笔业务。

第三,国有企业、政府融资平台的安全性没有太大问题,就意味着风险管理上几乎不需要花什么精力,可以迅速按照标准完成风险管理。但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评估风险就要花很大的精力,而且贷款以后要进行风险的管理,这又是一个效率问题。

最后,万一真的出现了风险,国有企业、政府融资平台尚还能比较妥善地来处理,真有损失也不会太大。因为是公对公业务,也不会追究个人责任的,哪怕追究也是象征性的。但如果是民营企业贷款,就会带来责任追究问题,而且往往是加重处罚。监管机构还要质询,当事的客户经理以及行长是否同企业有利益关系?所以具体的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取向考虑,银行自然更愿意给国有企业、政府融资平台发放贷款。

所以当前银行的选择是遵循市场规律的自然选择。解决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结构性问题,有效推动金融的供给侧改革,必须先从监管的理念、政策、方式进行改革,才能保证金融的供给能够更有效。

监管理念改革是金融供给侧改革的首要问题

何为监管的理念改革?简言之,监管要有明确的定位。目前,我们金融市场的各类的监管的定位尚不明确。以香港金融监管局为例,它有两大任务,一个是相当于央行的任务,就是保证港币汇率的稳定。至于经济增长还是不增长?股市是上涨还是下降?失业率高了还是低了,这些与金管局无关。另一个目标就是保证香港银行体系的安全营运,通过具体监管方式来实现该目标。金管局的这两个职能不会混淆,内部有明确分工,没有互相的关联。但目前内地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多且模糊,而且时不时会产生职能交叉和混淆。

监管明确定位,也就是明确监管的职责,那么现在就需要明确各家监管机构关系。

首先就是国家战略、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之间的关系,怎么来界定三者之间关系?国家战略是要求整个国家要往这个战略方向走,但并非所有的部门机构都要步调一致。比如打仗要集中兵力消灭敌人的有生力量,但是炊事班还是应该烧饭。现在我们把许多国家战略方向变成了具体的监管政策,把一些产业政策的问题变成了监管的政策,把一些临时性的工作变成了监管政策。如此造成了市场行为的扭曲,银行没办法根据市场调节自己的战略和策略,只能从完成监管指标的角度来定战略。其实对监管机构来说,这样也是比较痛苦的。

其次,宏观调控和监管政策的关系。宏观调控是对经济变化进行调整,本身就是经常变化的,不存在所谓正确、不正确的问题,因之于具体情况变化了,就需要调控。失业率、增长率、经济的波动、市场的流动性紧张,这类都属于宏观调控的事情。当然监管对宏观调控加以帮助,可能有助于短期达到效果,但是监管政策就变成不可预期了,监管政策不可预期就意味着企业行为方式不可预期。有时上半年可能鼓励的事情下半年变成犯错误了;有时刚刚某个行为被处罚,却因为经济下行又开始鼓励这样做。所以,金融机构就会去揣测哪些监管政策实际上是坚持不久的,可以选择打擦边球,与监管政策展开博弈,如此一系列所谓的乱象就出来了。

控制某一具体的风险时,监管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同时起步可能效果很好,但是这往往会带来另一个风险,造成政策摇摆。监管政策相对中性稳定,可以对宏观调控当中出现的一些过火的动作会起到消减平衡和对冲的作用。

第三,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关系,由于我们的特殊国情以及体制习惯,我们往往把监管当做了管理,所谓关系就是上对下的管理,上级对下级或者长辈对晚辈的管理,家长对家庭成员的管理。一旦定位成“管理”,被监管者就是监管者的下级,再往前一步,被监管者就会被视为监管者的势力范围。这种意识理念,直接促成了监管的割裂,导致我们监管方式的扭曲,也导致监管领导对监管看法本身的扭曲。当然,这并非监管部门本身的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不过也属于我们监管理念需要改革的重要方面。

第四,监管方式、监管理念和我们经营机构自身的经营理念、经营战略之间的关系。简言之,不能用监管来代替经营决策。还以香港为例,比如银行从稳健的角度考虑,资产负债表要少反映一些利润,金管局只关心这么做是什么原因?因为资产质量变差还是仅仅是商业行为。如果说是出于商业目的,比如为既有的资产多提一些拨备,金管局不会干涉,它专注的是银行的经营安全。这类问题,税收部门会来管,因为税收部门要多收税。有什么样的监管就会形成什么样的市场,有什么样的问责制度,就会形成什么样的问责文化。我们现在的银行监管规定,如果支行出了一个案件,除了向上级报告,还要向当地的监管机构报告。但是同时又规定,出了案件,尤其重大案件要上追三级,目的在于加强管理,更加严格。这种情况下,其实银行的理性选择就是不上报,因为一旦上报要连续追责,无穷无尽,所以选择内部处理就行了。但是内部处理实际进一步鼓励了违法行为,而且形成一个负示范效应,大家都会跟着如此做。监管不能不严,但是怎么严是一个技术问题。

必须要改进当前金融监管方式

我们金融的监管方式是从以前对银行的监管方式衍生沿用而成。以前金融市场单一,各类问题不是很突出。但现在金融市场越来越复杂多样,市场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此类的监管方式也造成了许多市场的风险。

第一,政策和监管的松和紧的概念问题。宏观上允不允许干某类事情,属于政策松和紧的问题,随之而来的往往有执行政策的松和紧。一旦某个政策定下来,就应该是严格执行,其实不应存在松和紧的问题。但是我们在执行层面其实是模糊的,一旦宽松执行,经常是这也不用管,那也不用管。但一旦发现有风险,就习惯性批判监管没有跟上监管没有到位,要求所有问题都要管起来。

第二,宏观政策可以调整,监管政策也是可以调整。但监管政策的调整,是因为发现某项业务的业务模式、操作方式在现实中产生了风险,需要在政策上进行一些弥补、调整。具体如何调整,其实有很大学问。

举例而言,滥建小水泥厂造成经济混乱,所以要关闭小水泥厂,这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而会要求银行不准给小水泥厂贷款。那么为了尽快取得效果,要进行检查。一般检查以后,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立即整改。所谓立即整改,是要把存量业务都按新的要求进行整改。以前经济比较单一,企业比较小,立即整改,贷款收回来,导致企业倒闭,银行或许产生少量不良资产,影响就到此为止。但还要往前追溯责任,这就不合理了。目前这样复杂的市场体系下,如果还延用这样的监管方式,除了追究责任的不合理外,更重要的是会造成次生风险,次生风险往往比原来要消除的风险还要大。

第三,创新和监管的问题。我们需要给创新留出空间,监管肯定是落后于市场创新,但不能因此认为创新可以不监管。从监管方式来讲,创新也要管。创新监管不是要限制什么行为,但是监管必须要看到创新者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的活动。

现在都在讲要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特别是强调要建立直接融资市场,这当然是正确的。但是怎么来理解这个直接融资市场?目前大多数人还是把市场理解为钱怎么输导到所谓实体经济手,但是市场并非是形成这种钱从这一端放到那一端的一一对应关系。其实,直接融资市场的奥妙恰恰就在于钱不是直接从投资人到融资人的。比如期货市场,大量投机活动造成期货市场的流动性,充分的流动性进而形成了期货市场的价格,让生产者有了一个公平、透明的价格参照物,这就要比原来单纯供需双方谈判,对生产者更有利。同样,正因为有这样的流动性,作为生产者才能够在市场上来平衡或者说对冲自身的风险。股票市场也一样,作为股票市场的投资人,可能是想投资你这个企业,也可能只是到市场上赚一票走人,或者经营模式就是做高频交易。因为不可能将其视为投资者和融资者的一一对应,所以才形成了我们所谓的市场系统。现在一方面讲要建立市场,但另一方面却总是强调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以这样的观念来制定政策会带来很多的副作用。直接融资市场不是简单的权益投资,权益投资角度,投资人要准备长期投资,这个市场就没有层级了。直融市场的奥妙是小额变大额,大额变小额,分散的变集中的,集中的变分散,在反复当中最后实现融资者融到想融到的资金,投资者投到了希望投资的标的。这个过程中,投资者并不一定看重的是最终的融资人,他们看重的只是产品。

第二,市场不同的参与者应该要明确自己的定位。股票市场的融资人,绝大部分的融资行为是为企业要进一步发展,通过融资实施战略,获得利益,这是整个市场投资人有钱赚的基础。市场也有一些专门做并购和资本炒作的,但是炒作盈利的基础最终还是融资人经营的盈利。但不能排除说融资人也到资本市场上做一些资本炒作,但这样的资本炒作应该是和原来的业务隔离。问题是这些年来,很多人既是融资人又是投资人,通过市场获得的融资又拿到市场去炒作,这就是一种身份的错位。

于是,一些企业把上市融资变成上市赚钱,高估值就成了赚钱的方法,估值越高越光荣、越得益。其实上市是一个企业新的开始不是目的,但是这种条件下,企业自然就把上市当做目的。很多上市公司的董秘都有这样的感觉,上市过程中保荐人的作用不大了,因为财务投资者、基石投资者都是企业自己找来的。为什么企业能够自己找?因为企业的估值太高,不可能在市场上进行正常的引投,于是有了一系列的对赌协议、抽屉协议,最终股权投资变成了变相的债权投资。

所以就会发现,这些年很多上市的股票没有多少交易量,因为高估值不可能卖出去。这就造成一些企业为了维护价格负债做市值管理,这就在香港和内地股市形成一个新的业态,专门市值管理。怎么能规范这些行为,我们要研究我们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方式,尤其要研究我们各类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方式。如果直接融资市场变成变相的间接融资市场,这个直接融资依然是不成功的。这段时间争论所谓的影子银行的作用,理论上可以成立。但是实践角度来讲,如果不考虑这些企业微观行为方式,单纯地讲所谓的影子银行对实体经济的作用,这是毫无意义的。

(编辑 李靖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