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优雅地”争夺大数据?这些大案、这些人告诉你:开发要有度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峰 北京报道
2019-05-13 16:16

从2016年,微博起诉脉脉,打响大数据不正当竞争第一案以来,几乎每年都有一起代表性的、互联网巨头之间的大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发生。

可以脱口而出的就包括:2017年大众点评诉百度地图案、2018年淘宝诉美景案,以及今年尚未宣判的腾讯诉抖音案。国外关于大数据的不正当竞争案同样是一个新生事物,且不断“破土”而出,典型的包括Facebook诉Power公司案。

随着移动互联网发展以及各类手机App的兴起,强制授权、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违法违规使用个人信息等问题,引起舆论关注。如何做到合理合法、有序有效地利用大数据,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要命题。

第八届中国公司法务年会5月11日在北京举行。会上,社会各界人士围绕“AI时代的信息立法与合规管理”话题,共同探索个人信息保护和产业发展平衡的数据规则。

四起典型案例背后的立法空白

社交软件脉脉曾经获得微博授权,用户可通过微博账户注册脉脉,同时脉脉可获得微博用户的部分信息。但是,在合作期间,脉脉在没有得到微博授权,也未经未注册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将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里的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对应,并展示在脉脉用户“一度人脉”中。而且,在合作终止后,仍继续使用这些信息。

2016年4月,法院一审认定脉脉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在大众点评诉百度案中,大众点评称2012年以来,发现百度公司未经其许可,在所经营的百度地图网站、百度知道以及百度地图手机客户端提供生活服务信息过程中,大量抄袭、复制其所有的“大众点评网”中商户信息、用户点评等内容。

2017年8月,法院终审判决认为,用户点评信息是大众点评的核心竞争资源之一,具有商业价值。百度公司大量复制、全文使用涉案点评信息,实质替代大众点评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百度的搜索引擎抓取涉案信息虽未违反Robots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百度公司可以任意使用搜索引擎抓取的信息。

2018年8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淘宝公司与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生意参谋”零售电商数据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进行网上公开宣判,认定美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赔偿200万元。

淘宝公司系“生意参谋”零售电商数据产品的开发者和运营者,该数据产品主要为淘宝、天猫商家的网店运营提供数据化参考服务、帮助商家提高经营水平。在经营过程中,淘宝公司发现,被告美景公司运营的“咕咕互助平台”及“咕咕生意参谋众筹”网站,以提供远程登录服务的方式,招揽、组织、帮助他人获取“生意参谋”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并从中获取利益。

法院认为,美景公司未付出劳动创造,将涉案数据产品直接作为获取商业利益的工具,属于不劳而获“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9年3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诉前禁令裁定,要求抖音立即停止将微信/QQ开放平台授权登录服务提供给多闪使用的行为。

此前,腾讯起诉抖音,称后者超范围和违规使用来源于微信/QQ的用户头像、昵称等数据,并擅自将腾讯提供给抖音的微信/QQ账号授权登录服务提供给多闪使用,腾讯称该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之中。

“这四个案件可以一定程度上梳理出我国大数据商业应用的脉络,以及司法的态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张玲玲5月11日在第八届中国公司法务年会上说。

尴尬的是,“目前针对于大数据纠纷,司法裁判可直接援引的法律很少,或者说几乎没有”,张玲玲说,“目前判例当中涉及到大数据的案件,基本都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进行规制”。

该条款内容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纠纷根本在于个人数据保护

大数据商业化利用带来的纠纷存在于多个维度中,首先是数据主体与数据开发者的冲突。大众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种种便利时,也被“数据泄露、个人信息被侵犯”等问题所困扰。

在5月11日举行的第八届中国公司法务年会上,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投诉部主任张德志表示,人工智能时代,消费者自身的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一定的困境。寻求个人信息保护与产业发展之间的平衡关系,建立数据伦理,加强数据福祉,实际上已经成为政府、行业、企业、用户共同面对的重点话题。

其次是数据开发者之间的冲突。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开发者都认识到个人数据越来越成为企业命脉,而目前个人数据商业化权益不明确的现状下,数据开发者希望通过获取个人数据从而取得商业竞争的先发优势。”新浪互联网法律研究院秘书长王磊说。

“在个人数据商业化利用的链条中,数据开发者都希望通过基于个人数据而占据不可替代的优势地位。因此,数据开发者之间关于个人数据的获取和有效流转成为个人信息保护和商业化利用面临的问题。”他说。

确立“三重授权原则”

在立法滞后的局面下,如何应对大数据商业化应用带来的纠纷?

2018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第四次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对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要妥善运用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兜底性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条款、法律目的条款等,适时慎重补充承认新类型创新权益,增强市场主体在未知和风险领域的创业创新活力和投资意愿,催生原创成果和前沿成果。

一些共识已在行业中达成比如“三重授权原则”,即开放平台方直接收集、使用用户数据需获得用户授权,第三方开发者通过开放平台Open API接口间接获得用户数据,需获得用户授权和平台方授权。

腾讯公司法务部副总经理王小夏介绍,腾讯创立了P•B•D(Person Button Data)隐私保护方法论,用户可以通过产品功能设置,实现对个人信息的控制力。比如,微信在功能设计层面设计了加好友是否需要验证、添加微信的方式、朋友圈分组、允许查看朋友圈的范围等功能,让用户能便捷、高效地管理自己的个人信息。QQ向用户提供第三方授权管理功能,用户可以登录QQ互联网站,取消对应用的授权。

在个人数据安全和商业化开发面前,“要坚持收集数据有限度、数据服务有温度、使用数据有态度、管理数据有法度、保护数据有力度。”他说。

行政监管也在“频频出手”。去年8月,中央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开展隐私条款专项工作中,对微信、支付宝等10款APP隐私保护能力进行评审;今年1月,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在京发布《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宣布从今年1月至12月,将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

(编辑:周上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