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银行接管史:一家重组更名复业,另一家仍在破产清算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元劳谦 深圳报道
2019-05-27 12:53

5月24日,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公告,决定自5月24日起对某城商行实行接管,接管期限一年。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接管组全面行使被托管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并委托建设银行托管银行业务。建设银行组建托管工作组,在接管组指导下,按照托管协议开展工作。

金融机构中,券商、信托等非银机构被接管甚至破产清算并不鲜见,但从历史来看,银行接管的先例并不多。

被接管银行如何复业

2001年,汕头市商业银行因严重资不抵债,经营无法维持,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停业整顿。

经过长达10年的风险处置,2011年9月,银监会公告,原汕头市商业银行重组更名广东华兴银行,正式获准开业,因化解历史包袱,汕头市商业银行是最后一家完成风险处置的城市商业银行。

与其他城市商业银行类似,汕头市商业银行于1997年由当地13家信用社合并而成。由于竞争压力等种种原因,该行出现高息揽存、挪用资金等问题,潜藏支付危机。

根据媒体彼时报道,2001年,汕商行坏账高达40多亿元,无法向私人储户偿付的债务约15亿元,甚至包括企业和汕头市财政局等部门的大批资金。最终,被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停业整顿。经审计,截至2008年6月末,汕头市商业银行资产总额13.98亿元,负债总额68.82亿元,净资产-54.84亿元,或有负债为1.84亿元。

银保监会在2011年9月公告中称,2010年以来,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为促使汕头市商业银行重组改造做了大量的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引进新的战略投资者和股东,为其重新开业创造了良好条件。

另一家被关闭的银行是海南发展银行,至今仍未完成破产清算。

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表公告,由于海南发展银行不能及时清偿到期债务,关闭刚刚诞生两年十个月的海南发展银行,停止其一切业务活动,由央行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对海发行进行关闭清算;指定工商银行托管债权债务,对其境外债务和境内居民储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保证支付,其余债务待组织清算后偿付。

实际上,海南当地一度设想重组复业该行。海南省2012年曾提出,启动海南发展银行重组复业前期准备工作,化解信托历史遗留问题。

没有专门立法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明确对问题金融机构接管、重组、撤销、破产处置程序和机制,推动问题金融机构有序退出。

金融机构接管目前存在于《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但没有更明确的详细规定。上述银行的破产重组,也促进一系列对风险机构监管法规的出台。

1995年通过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2003年12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通过,对接管银行作出明确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对金融机构而言,接管、重组、撤销、破产处置是不同的处置程序,监管正在推进相关进展,但尚无法规出台。

保障机制在讨论中

2018年九部委共同编制的《“十三五”现代金融体系规划》提出,制定完善突发性金融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督促系统重要性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按照要求制定和晚上恢复与处置计划,开展可处置性评估,强化危机预防。明确对问题金融机构接管、重组、撤销、破产处置程序和机制,推动问题金融机构有序退出。

2019年“两会”期间,多位两会代表提出,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法》等法律,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今年3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表示,今年将研究如何改组改造高风险金融机构,通过兼并、退出等方式推动金融供给侧改革。

“今年要研究如何改组改造高风险机构,有的可能会退出市场,有的会兼并,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金融行业也需要淘汰落后、引进先进的机制。”郭树清答记者问时表示。

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也建议,目前我国已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存款保险基金,建议尽快建立投保者保护基金,为在金融机构破产中维护金融消费权益提供支持。由于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一般性市场化管理机构和个人在接管金融机构财产和处理金融机构破产事宜时,不具有专业优势,并且缺乏控制与处理金融风险和危机的经验,因此,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应考虑由金融投资者保护部门与专业人士组成。此外,区分个人债权与金融债权,考虑存贷人、股票投资者、期货投资者、投保人等不同债权与股权的特点,并适当考虑金融机构员工债权的保护问题。

(编辑:曾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