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建议修改证券法,推动《私募管理条例》出台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家俊辉 广州
2019-05-31 20:13

5月31日,“2019(第二十一届)中国风险投资论坛”在广州南沙开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就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资本创新形成发表演讲。他在演讲中表示,股权创投基金通过高度分散的市场化投资直达实体经济,承担投资风险,支持企业创新,其投向以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为主,是成为创新资本形成的关键力量。

“从创新发展的战略大局出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共建有利于资本形成的制度体系是现在的当务之急。”洪磊认为,可以从以下五方面入手:

一是修改《证券法》,进一步明确证券的实质性定义,将基金份额、非公开交易的股权、不动产投资信托份额列举为证券,统一各类融资活动监管。

二是尽快推动《私募管理条例》出台,弥补《基金法》对股权投资基金约束不清晰的缺憾,从基金的实质出发,强化管理人为投资人利益、建立投资组合、精选投资标的的义务,厘清投资与融资的边界,避免为投资人利益服务的投资工具沦为融资通道。

三是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养老账户,推动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覆盖城乡居民普惠性第三支柱养老体系。

四是完善资本市场税制和征缴机制,提供有利于创新资本形成的税收激励。

五是落实《基金法》自律职责,加强从业人员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管理,投资人利益作为严格优先的准则。

以下为演讲全文: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和发展的目标已经发生重大变化,这一重大变化对我国发展的路径提出了新的要求。中美贸易战不仅让我们看到了发展中的短板,也迫使我们更早的迈入创新发展的无人区,坚定走创新发展道路的信心。

所谓创新发展不再是依赖人口红利的数量增长,也不再是附着资本的跟随性进步,更多是由自主创新产生新的生产边界与不断迭代的产业升级。从国际经验看,每一个大国的崛起无不建立在领先的创新能力的基础上,而领先的创新能力都得到与之相匹配的金融体系的有力支持,它具有强大的创新资本形成能力。如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创新形成,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

日本、德国、美国都是创新能力很强的大国经济体。从金融角度看,三国金融体系都具备很强的创新资本能力,但路径不同、结果迥异。日本是主银行制主导的体制,由主办银行主导的银行与其服务的特定企业共生共荣,通过综合信贷与股权两种手段对中小企业创新提供融资咨询;德国是全能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其优势是全能银行通过代理股东投票权提高的监视权主动参与企业治理,也体现为信贷与股权的灵活比配,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资本。在这两种模式下,获得金融支持的比例非常高,比较好地解决了中小企业的创新资本问题。但其共同的缺陷是银行引导下的投资偏好难以改变,风险投资基金受到抑制,在创新的广度和深度上有很大的缺陷。

美国是一个以资本市场为主的金融体系,商业银行在创新资本形成中的作用不强,少数风险贷款银行取得一定成功,其成功的基因也是通过债券加股权混合设计,增加了风险承担能力。但美国的优势在于发达的基金会、活跃的私人股权市场,以及成熟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为创新能力的形成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在遗产税和军政豁免制度的推进下,各类公益基金会汇集了大量的基金投入基础科学研究,产生了大量原创性科研成果,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致力于将科研成果商业化,新技术,新产能层出不穷。并购基金治理与产业链的整合,推动产业迭代升级,而以纳斯达克为代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各类风险投资提供了丰富的退出渠道,同时继续满足上市企业股权融资需要,由此形成了从基础创新到产业创新的完美链条。

比较三国创新资本形成机制,以及实体经济创新发展特征,可以得到一个基本结论,创新发展离不开创新资本形成,而股权投资的活动越发达,创新资本形成的能力就越强。

美国在众多领域持续得到创新资本的支持,在颠覆性基础创新上获得明显的优势,从而引领产业变革。日德在成熟的产业技术核心上获得充足的资本供给,传统优质产业得以发展,但是新兴业态发展乏力。

长期以来,我国以信贷资金主导的资本形成体系支持了数量规模扩张的经济增长,但是到了国家创新能力竞争时期,信贷资本的劣势就明显突出。与日德相比,我国信贷金融体系同时存在所有制依赖和抵押品依赖的问题,信贷资本不能满足实体企业的创新发展需求,在信贷制度外,银行体系缺少股权投资文化,也没有主动介入企业发展的基因。即使信贷市场进一步市场化,也难以赶上创新资本形成能力不足的问题。因为商业信贷市场化越充分,分离定向能力越强,越排斥高风险资产。

商业稳进性原则和科技创新的高科技含量,高投入、高成长、高风险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设定有利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信贷投放的监管指标,只能起到短期的效果,其代价是市场化放管,同时道德风险上升。

当前,以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为代表的风险投资活动十分活跃,截至2019年一季度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与创投基金管理人有1.45万家,管理规模9.28万亿元,私募基金累计投资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版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达到10.37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5.79万亿元。

截止2019年一季度末创业投资基金备案规模达到9971亿元,在投项目3.05万个,在投金额5443亿元。其中在投中小企业项目2.39万个,占比78.3%,在投金额2953亿元,占比54.3%。从行业分布看,创投基金在投资金额前五的行业分别是计算机应用、资本品、医疗器械与服务,生物医药和其它金融。在投金额合计3130亿元,占比57.5%。在已公布的110家科创板企业中有88家企业获得了686只股权创投基金的投资,在投本金346亿元,另有三家企业获得投资,但已完全退出。

股权创投基金通过高度分散的市场化投资,直达实体经济,承担投资风险,支持企业创新,其投向以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为主,成为创新资本形成的关键力量。

从创新发展的战略大局出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共建有利于资本形成的制度体系是现在的当务之急。因此,我们建议要修改《证券法》,明确证券的实质性定义,将基金份额、非公开交易的股权、不动产投资信托股份列举为证券,统一各类融资活动监管,应当从实质出发定义证券,按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统一规范各类股权融资活动,统一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规则和违法处罚标准,规定企业不断阶段的股权融资活动,实施功能监管。应当在早期股权融资市场引入做事商制度,由专业做市机构用自身的信用和真金白银为挂牌企业背书,向市场提供买入和卖出双向报价,并承担按最优价格交易的义务,做市商制度能够有效抑制股价的炒作。做市商持续报价信用能够有效降低发行审核环节对政府信用的依赖。随着挂牌企业成长和价格显现,市场认可度提高,做市交易更加频繁,达到一定水平,就可以允许挂牌企业抓为公开发行,形成市场化功能连续的多层次资本市场。20世纪70年代,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成功正是做市商制度充分发挥作用的结果。

二是尽快推动《私募管理条例》出台,弥补基金法对股权投资基金约束不清晰的缺憾。应当从基金的实体出发,强化管理人员,为投资人建立投资组合,竞选投资标准义务,明确投资与融资的边界,避免为投资人利益服务的投资工具沦为融资的渠道,应当进一步细化《基金法》第153条,明确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基金中信托关系当事人和权利义务,明确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责任部分的具体要求,明确合伙型、公司型基金中,投资人与该合伙企业和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该合伙企业或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关系,将受托人义务落实到实处,应当允许基金募集职能和投资顾问职能分离,促进专业化分工,应当鼓励有基金募集优势的专业机构申请大类资产配置牌照。比如银行理财子公司从投资者需求出发发行大类资产配置的产品,通过权益资产和固定收益的共同配比,匹配投资者的期限目标和风险收益目标。

三是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养老账户,应当推动以个人账户为基础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体系,对于个人养老账户提供所得税,鼓励全体公民积累个人养老金账户,并通过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制度安排,有序配置到权益类产品中,广泛投资与各类资产形成资本市场最珍贵的长期资本金,也让养老金持有人更好分享中国创新发展的长期回报。

四是完善资本市场税制和征缴机制,提供有力于创新资本形成的税收激励。目前在基金层面,基金产品层面,既增收增值税又增收所得税,不利于资本形成,在基金资产交易环节增收增值税,一方面加大了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使得管理人出于避税的需要,将资金资产过多地投资于各类受益权,增加了市场欺诈的可能性,投资人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应当进一步落实2018年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的精神,实现以基金为核算单位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机制。当基金将90%以上的收益分配给投资人时,仅在投资人环节增收所得税。应当将创投基金所得税汇缴清算的机制扩大到全部股权投资,根据投资期限实现税收便利,鼓励长期投资,税收目标应当更加注重对创新资本形成的激励价值,促进创新发展。建议加快研究推进增值税税法,优化金融产品税制和增管机制在基金产品方面取消增值税。

五是落实《基金法》自律责任,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管理,围绕基金展开一切经营合作,必须把投资人利益作为严格优先的准则,忠实履行售货人业务要求。这个要求远高于合同业务标准,必须成为从业人员的业务规范。中国证券投资经纪业协会将忠实于基金法赋予的自律职责,持续做好从业人员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推动业务要求转化为全体从业人员的具体行为。行业协会是现代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行业协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自律章程约定的范围内开展自律活动。

(编辑:包芳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