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取消是否降低了医保待遇?国家医保局答疑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佳昕 北京报道
2019-06-04 20:56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取消并不会降低居民的医保待遇。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指出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度;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

对此,不少参保人员表示困惑。今日,国家医保局就此作出解读。

什么是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整合了原有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

其中,新农合于2003年起开始推行,主要解决大病医疗费用,为提高农村居民参保积极性,扩大制度的覆盖面,在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的同时,建立了个人(家庭)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小额门诊费用。

城镇居民医保于2007年起开始推行,开展门诊统筹,不设个人账户。

新医改推进过程中,提出普遍开展门诊统筹,各地新农合的个人(家庭)账户随之逐步向门诊统筹过渡。特别是随着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的整合,制度保障能力不断提升,大部分地方取消了新农合个人(家庭)账户,但也有个别地方保留了这一做法。

账户的功能和问题是什么?

国家医保局指出,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制度建立初期对培育个人参保意识、促进个人参保缴费、迅速扩大参保覆盖面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一方式还存在一定局限性,而且随着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和保障能力增强,实践中其弊端逐步显现。

一是额度很小,保障不足,实际上难以起到门诊保障的作用。

二是共济能力差,仅限于个人或家庭使用,还削弱基金整体保障能力。

三是易诱发滥用。

居民医保门诊保障向门诊统筹过渡和转换,相较于原有的个人(家庭)账户,可以在全体参保人中实现互助共济,提高居民医保基金的共济能力,符合社会保险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有利于为参保人提供更加公平的医保待遇,为解决上述弊端提供了实现途径。

账户取消不会降低医保待遇

国家医保局表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取消并不会降低居民的医保待遇,而是通过推进门诊统筹进行替代实现的。门诊统筹有利于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共济能力、增强基金共济效应,能更好的保障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多实实在在的权益。

各地推进门诊统筹后,可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群众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均可报销,比例在50%左右。

同时,为减轻参保群众的门诊大病负担,对于一些主要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慢性病、特殊疾病(如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等)的门诊医疗费用,也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参照住院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支付办法。

国家在完善城乡居民门诊保障政策的同时,还不断加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投入,人均财政补助标准逐年提高,2013至2018年每年分别为280元、320元、380元、420元、450元、490元,2019年财政补助已经达到520元,是2009年的6.5倍。筹资水平的提高,进一步加强了制度保障能力,为做好门诊保障,将保障范围进一步向门诊小病延伸提供了有力支持。

此外,在业内人士看来,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改革与体系建设仍存在互助共济性明显不足的问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使参保人之间完全丧失了互助共济功能,导致个体风险与群体风险的增长。因此有业内人士建议,逐步渐进地摒弃社会医疗保险中的个人账户。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中指出,2019年12月底前要完成制定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政策文件,由国家医保局负责。

(编辑: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