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鼓励科技成果转让 奖励不低于转让净收入的70%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综合
2019-06-04 20:00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近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明确规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标准,科技成果转让奖励不低于转让净收入的70%。

据北京市政府官网4日消息,《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近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明确规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标准,科技成果转让奖励不低于转让净收入的70%。

科研完成人可以自行实施成果转化

《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者备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具备转化条件,该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实施转化或者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与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法签订协议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双方未能签订转化协议且单位未组织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所得收益归科技成果完成人。

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入股等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式。但科技成果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科技成果转让奖励不低于转让净收入的70%

《条例》还明确了奖励报酬标准: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内,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编辑:张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