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构建信用体系需分清 市场和公权的边界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靖云
2019-06-14 07:00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新机制。会议指出,信用是市场主体安身立命之本。

市场经济很大程度上是信用经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要围绕构建信用经济和优化营商环境展开,让市场主体都能通过社会信用体系查询并获知应该知晓的信息。要坚持应用导向、立法先行,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加快建立黑名单制度,强化信用约束,减少交易成本,形成良好的信用经济环境。

漫画-许文涛

一直以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都是舆论关注的热点,不仅中央政府重视,各级地方政府也积极投入。中央信用规范文件有51件,地方信用规范文件已经达到了475件。目前地方出台的关于征信的各种规定已经多如牛毛,例如,不赡养老人、地铁进食、迟缴水电费、违反交通规则等,都要被纳入征信体系。但很多信用规范不是以市场主体为中心。这样的征信体系并不能有效提高社会信任,而成为扩大政府权能的途径。“失信”不仅是一种道德瑕疵,一定程度上已经被视为违法行为,政府作为信用规范主体,可以用行政处罚手段来纠正。

所谓社会信用,虽然有社会作为定语,其实首先是一种经济行为的结果。或者说是现代强流动性的商业发展催生出的个人社会资产。社会经济学家格兰诺维特说过,信任和可信赖行为对任何经济而言都是关键资产,因为它们会引导人们进行合作,使他们相互间产生比纯粹自利动机更善良的行为。格兰诺维特指出,社会信任带来的合作可以节省大量的预警和成本。这也就是经济学家奥肯所指出的,一个完全诚实和开放的世界中,可以节约巨量的资源成本。

所以,信任行为实际上一直被表述为可获利的行为,一个信任者对被信任者的诉求存在一个精确评估区间,一个信任者在对被信任者抱以信赖时的预期收益高于被信任者背叛他的预期损失,一般就会采取信任的行为。决定这一行为的,首先是市场主体的理性,其次是对市场信息的掌握程度。显然,现代市场经济所认可的这种社会信用,并不是以消灭欺诈为目标的,而是以奖励守信、利益融合为目标。所以,在发达市场,征信更多的是采取金融市场记录,这是因为金融市场的交易更多,也更强调预期。

进一步而言,信用是一种市场主体的判断,而非一种法律裁判。像贾跃亭这样被标注的老赖,仍然能在市场融到资,这也是市场主体做出的判断。对于市场主体而言,需要的是征信信息的可靠性,以及信息获取的通畅,而非政府出来制作信用规范,并且实施信用惩戒。对不同的信用水平,市场主体会有不同的定价。失信行为会导致经济损失,交易主体也会进行定价。垃圾债市场体现的就是这种机制。

据媒体统计,截至2019年4月,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379万人次,累计限制购买飞机票2376万人次,限制购买动车高铁票580万人次,411万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可以看出,目前政府的信用规范措施有一定效果。

但另一方面,这会模糊失信乃至失德行为与违法行为的边界。我们需要惩戒失信行为,但也要守住权力的边界,政府出面处罚失信行为,可能会跨过权力的边界,而且投入了制度成本,甚至有可能造成寻租。在构建信用体系的过程中,这样的情况是需要避免的。

目前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办法中,有不少是执法行为的延续。某种程度上,这反映了执法部门的权力受限,希望通过失信惩戒来增强执行能力。但这样一来,也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因为信用存在于市场交易中,是可以定价的,有弹性的,而法律是社会秩序的最基本保护和规范,是不能打折扣的。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构建信用体系相适应的市场监督新机制。市场监管机制对于信用体系至关重要,征信不但涉及交易行为,也涉及市场规范,在这方面,政府需要有所作为。信用体系中有很多环节要靠市场监督机制来保障,例如,对信用信息有效性的甄别、信息的及时发布,等等。哪些失信行为属于犯罪,也要由市场监督机制来判定。因此,分清楚市场和公权的权能边界,才能真正发挥信用制度的功效。

(编辑:欧阳觅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