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服务第一案二审改判后 业界专家齐聚上海聊了些什么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周慧 上海
2019-06-24 22:26

国内首例云服务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二审后,BAT和法官们聊了什么。

6月20日,国内首例云服务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二审改判落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一审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阿里云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阿里云案改判两天后,在上海华东政法召开的“云服务与小程序版权问题”上,与会专家结合“微信小程序案”与 “阿里云案”,围绕“如何在版权法意义上认定云服务与小程序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云和小程序服务提供者如何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如何对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等焦点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云服务和小程序不同于网络存储与搜索链接服务,如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不利于云服务和小程序等新业态的良好发展。BAT三家公司的法务部门负责人都参会并参与了讨论,还有来自上海、杭州、北京的法官也都发表了观点。

伴随着爆发式的增长态势,小程序、云服务等新业态涉及的版权问题、恶意注册等问题也相伴出现。业界也呼吁,小程序、云服务等新业态的良好构建,同样离不开规则的建立,厘清新业态的本质属性、鼓励技术创新与加强平台规则治理,平台方与开发商依法按规行事,对于云服务、小程序等新业态的健康发展都同等重要。

 焦点1:云服务与小程序属于哪种服务类型

不管是云服务,还是小程序,新服务也伴随着新的法律纠纷的出现。开发者和平台在给用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属于哪种“服务类型”,成为厘清侵权责任的前提和关键。

各界人士共议法律问题 摄影:周慧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会场获悉的会议资料包括三个案例判决书,包括阿里云上诉北京乐动卓越科技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乐动卓越科技公司诉阿里云公司初审民事判决书,以及杭州刀豆公司诉腾讯公司初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网络服务分为自动接入传输、自动缓存、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四类,不同的服务类型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在近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落定的“阿里云案”中,法院认为云服务虽然在技术特征和行业监管层面与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和自动缓存服务有所不同,但在对具体内容控制能力层面则接近于上述二类服务。

阿里巴巴法务总监秦健现场说法表示,云服务属于底层网络服务即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秦建还透露,在二审的时候,原告主动的联系他们,希望可以撤诉,但是他们希望“划一条规则,受益的应该是中国整个的互联网产业”。

上海大学许春明教授认为,云服务器租赁服务提供者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但不属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四类网络服务提供者。

除了阿里的法务总监,同时参会的百度法外总监、腾讯云法务总监、腾讯小程序法务总监等,三家在云服务市场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法律立场也是一致。

2019年3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刀豆网络起诉微信小程序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小程序服务仅根据服务对象指令为其交互开发者服务器上的数据,其性质类似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所规定的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

腾讯方面法务表示,从技术原理来看,小程序是开发者独立运营的一组框架网页结构,只通过指定的域名与开发者服务器通信,开发者服务器数据不保存于小程序平台(比如微信、支付宝、百度等),开发者通过小程序直接向用户提供数据和服务。

 焦点2:“通知-删除”规则适用面临新问题

另一个焦点法律问题是“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问题。

面对平台中存在的侵权问题,小程序、云服务作为服务提供者是否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与会专家表示,因云服务与小程序不属于上述两类网络服务提供者,自然也就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信息储存空间服务提供者和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侵权通知后,应当对侵权信息内容采取删除或断开连接的措施,也就是“通知-删除”规则。

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认为,小程序服务在技术上无法触及开发者服务器内容,更谈不上精准删除开发者服务器中的侵权内容。当“通知”不可能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准确定位侵权内容并可以精准移除,“通知删除规则”便丧失了意义。dmca和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权保护条例都明确对自动接入、传输及缓存服务排除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侵权责任法》颁布后,《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仍可以适用于其所规定的4种网络服务类型。

腾讯公司高级法律顾问张奇在会上表示,《侵权责任法》最基本的规定和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不是一项法定义务,它仅仅是侵权责任归责需要考虑的要件之一。将是否采取某种措施等同于侵权责任的归责本身是错误的,应该综合考虑是否采取措施及其他合理归责因素,尤其应该考虑服务商的性质,有没有技术能力,有没有不采取措施的正当理由。而且,从实践中来看,涉及电信公司等服务商的诸多案例也明确了这个原则。划分好网络服务商类型,有助于司法上更好适用侵权法归责原则。

讨论焦点 摄影:周慧

云服务具有客户数据私密性、数据存储分散性、内容不受平台控制等特征,其对于其客户的行为或内容采取定点删除措施,难以在技术上、商业上实现。

阿里巴巴集团法务总监秦健表示,阿里云案二审判决明确了云计算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四种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中的“必要措施”的内涵和外延需要与时俱进,不应被狭义的理解为明确列举的删除、屏蔽和断开连接三项,转通知等其他措施也应包含在内。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许春明认为,技术总是超前于法律具体操作的,但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和法律用来解决新问题的基本方法是不会过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实是侵权法过错责任的体现。阿里云案件将转通知视为必要措施是有待商榷的,按照法条原义和相关法律规定,必要措施必须是针对侵权内容的,而转通知不是。应该考虑用过错分析解决这些案件的问题。

“对于类似于接入和传输服务的新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在接到侵权通知后,应当在技术可能做到的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如果采取这些措施会使其违反普遍服务义务,在技术和经济上增加不合理的负担,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将侵权通知转送相应的网站。必要措施之一可以是转通知,而不是删除特定信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亓蕾指出,厘清新业态的本质属性、鼓励技术创新与加强平台规则治理,平台方与开发商依法按规行事,对于云服务、小程序等新业态的健康发展都同等重要。

(编辑: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