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限制探望孙子?爷爷奶奶们会不会同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这条修改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峰 北京报道
2019-06-25 11:38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6月2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草案二审稿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确定亲子关系的诉讼,二审稿提高了门槛;对收养人的条件增加了无相关犯罪记录的规定;对于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也进行了限制。

吸纳界定夫妻债务最新规则

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4条对此问题作了规定。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方面意见又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此次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吸收新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一审稿没有写入司法解释的内容,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当时解释说,考虑到新司法解释刚出台不久,需要观察评估。

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社会公众提出,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妥当,建议草案加以吸收,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第三章第一节“夫妻关系”中增加一条规定如下: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亲子关系诉讼门槛提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一审稿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草案二审稿提高此类诉讼的门槛,并对成年子女提起否认诉讼予以限制,规定如下: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收养人应无相关犯罪记录

关于收养人的条件,二次审议稿增加一项条件,规定:收养人应当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关于单方收养的要求,二次审议稿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依据前条规定单方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此前,一审稿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隔代探望权范围作出限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一审稿规定,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参照适用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对此,有的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障未成年任何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生活的稳定,隔代探望权的范围不宜规定过大。通常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随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才有必要赋予其单独的探望权。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生活的稳定,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对隔代探望权范围作出限制,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如果其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参照适用父母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编辑:周上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