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审:危急情况解除,口头遗嘱立即失效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峰 北京报道
2019-06-25 13:14

对于“不肖子”,是否可以宽恕他,使他不丧失继承权?

继承权关系重大。对于“不肖子”,是否可以宽恕他,使他不丧失继承权?这其实是一个法律问题。紧急情况下,一个人立下了口头遗嘱,紧急情况过去后,这个口头遗嘱如何失效?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审稿6月2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对上述问题做出了回应。

继承人被宽恕应“确有悔改表现”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一审稿规定了继承人宽恕制度,即使继承人做出了下述三类行为,只要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这三类行为是: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有的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提出,规定继承人宽恕制度是必要的,但是应当进一步严格限定条件,与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相衔接,强调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继承人,才能予以宽恕。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才能予以宽恕,不丧失继承权。

口头遗嘱删除“三个月”时间规定

草案一审稿规定,遗嘱人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经过三个月无效。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三个月期限的起算点不明确,且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才适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已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即应无效,不必规定三个月的期限。

据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删除上述规定中有关三个月的期限规定,将“所立的口头遗嘱经过三个月无效”修改为“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村委会可担任遗产管理人

一审稿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一些法学教学研究机构认为,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助于妥善管理、顺利分割遗产,更好地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建议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对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增加规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将一审稿的上述条款修改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同时,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遗产管理人职责的相关规定,要求遗产管理人应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

(编辑:周上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