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丨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

21世纪经济报道
2019-06-26 07:00

乡村治理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关系到国家现代化进程,是一项基础性战略工程,应该坚定不移地推进。

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下称《条例》),同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在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上,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意见》要求到2020年,现代乡村治理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到2035年,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乡村社会治理有效、充满活力、和谐有序,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这一目标也是落实十九大的相关部署和任务。

新时代乡村现代治理的框架是以党建统领全局,以自治为基础,以法治为根本,以德治为引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

《条例》提出了党领导三农工作的任务与目标。其中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加强党对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农业农村现代化。当前的主要工作还包括解决好“三农”问题,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做好脱贫攻坚工作。

当然,加强农村党的建设,提高组织领导能力是最优先的任务。首先,就是加强组织领导。其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各级党委要把乡村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二是健全、创新党领导农村工作的组织体系与制度体系。其次,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加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涉及党委和政府很多部门,需要通过机制创新做好协同配合。其三,强化各项保障,尤其是人才队伍建设、财政经费保障机制。

党负责统领全局,而乡村治理体系则以自治、法治、德治为主,实行三治结合的治理方式。其中,自治是属于村庄的范畴,法治是属于国家的范畴,德治是属于社会的范畴,三者互为补充、互相衔接、缺一不可的。

在《意见》中,强调了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村民自治是基础。为了增强自治能力,需要进一步健全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强化农民的主人翁意识,提高农民主动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积极性。

《意见》要求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实施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制度,实现公开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通过透明化接受村民监督。这些是鼓励村民参与自治的重要保证。 《意见》还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与乡村治理,起到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共建共治共享是中国实现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是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具体体现。共治包含了市场自治、社会自治以及乡村自治等内容,是现代治理体系的核心。早在2015年中央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在共建共享过程中,城市政府应该从“划桨人”转变为“掌舵人”,同市场、企业、市民一起管理城市事务、承担社会责任,真正实现城市共治共管、共建共享。而乡村自治早已成为制度,只是需要加强。

法治是乡村治理的根本,《意见》强调,乡村有效治理,法治是前提,法治是基础,法治是保障。为此,《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中,法治占的比例最高。首先是要求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规范农村基层行政执法程序,将政府涉农事项纳入法治化轨道;其次,要求推进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建设平安乡村、法治乡村;其三,要求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其四,要求加大基层小微权力腐败惩治力度;其五,要求加强农村法律服务供给。

长期以来,由于乡村较为分散,公共法律的涉农服务存在“最后一公里”的距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利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城市、乡村、社会治理难题。这就需要司法部门畅通伸向乡村的“最后一公里”,建设法治乡村,夯实全面依法治国根基。

德治强调发挥传统熟人社会中的道德力量,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村民道德公约等自律规范,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没有乡村的有效治理,就没有乡村的全面振兴。没有乡村治理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国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因此,乡村治理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关系到国家现代化的进程,是一项基础性战略工程,应该从战略高度着眼,细微处着手,坚定不移地推进。

(编辑:祝乃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