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动态 2019-07-05 21:36

7月5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拟定位为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的系统性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公司自救、股东支持、商业银行贷款、行业互助、投保基金救助等多种流动性救助方式;另一方面,规范投保基金救助条件、程序、监督管理职责等,为应对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提供制度支持。

全文如下:

为充分发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投保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建立证券行业流动性支持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扩大投保基金使用范围相关方案精神,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纸质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于2019年8月5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联系方式:

传真:010-88061446 电子邮箱: jigoubu@csr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邮编:100033

附件1:《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关于《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充分发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投保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完善证券行业基础制度,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扩大投保基金使用范围相关方案精神,我会研究制定了《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直以来,流动性风险都是境内外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类型之一。为切实防范相关风险,目前境外成熟市场普遍建立了对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救助机制。如美国《1913年联邦储备法》第13条规定,美联储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无法从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的市场主体提供流动性支持。境内银行业、信托业也建立了流动性救助机制。例如,1999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对发生风险的商业银行给予紧急贷款的流动性救助机制。2014年底设立的信托业保障基金不仅可以用于处置信托公司被撤销、托管或者破产等风险事件,还可以对信托公司提供临时流动性救助。虽然当前证券行业尚未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但与境外金融机构以及境内银行、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相比较,证券公司缺乏稳定的长效流动性支持手段,相关基础制度尚不健全。为防患于未然,国务院批准同意投保基金扩大使用范围,在市场出现重大波动或者行业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对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实施救助。为此,我们研究制定了《规定》,拟定位为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的系统性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公司自救、股东支持、商业银行贷款、行业互助、投保基金救助等多种流动性救助方式;另一方面,规范投保基金救助条件、程序、监督管理职责等,为应对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提供制度支持。

二、起草原则

《规定》起草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一是全面性原则。除投保基金救助外,《规定》还明确了证券公司自救、股东支持、行业互助等流动性救助方式。

二是审慎稳健原则。使用投保基金进行流动性救助,须严格限定使用情形、使用顺序、使用程序,坚持“救急不救穷”、“先自救再投保基金救助”、“授权使用”,牢牢守住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定位,避免投保基金被滥用。

三是合理分配原则。对被撤销、关闭或者破产证券公司的债权人进行偿付是投保基金承担的首要职责,为实现前述职责与流动性救助职责的平衡,须限定投保基金用于对单一证券公司和所有证券公司进行流动性救助的资金比例。

四是救助与约束匹配原则。为切实保障投保基金安全,防范道德风险,须强化使用约束,对使用了投保基金这一公共资源的证券公司,在使用成本、使用期限、使用自由度、高管薪酬、股东分红等方面进行约束,对其违规使用投保基金的行为,从严追究责任,体现救助与约束相匹配。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七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强化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

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处置机制,提前制定重大流动性风险应对预案。

(二)明确多元化的流动性支持方式一是公司自救。

证券公司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应当采取资产变现、同业拆借、质押融资、申请银行贷款等方式自行筹集流动资金,并同步控制相关业务规模,避免流动性风险进一步扩大。二是股东支持。证券公司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应当积极向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寻求流动性支持。三是行业互助。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自律组织作用,积极引导证券公司之间通过购买资产、同业拆借等市场化手段化解重大流动性风险。四是投保基金救助。证券公司通过自救或者其他市场化方式仍然无法化解重大流动性风险的,可以申请使用投保基金。

(三)强化使用约束,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1.限定使用情形。证券公司申请使用投保基金,应当满足可能引发证券市场重大风险、具有还本付息能力、通过自救或者其他市场化方式无法化解流动性风险的前提条件。

2.限定使用程序。证券公司申请使用投保基金,应当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抄报住所地派出机构和投保基金公司;证监会结合派出机构和投保基金公司提出的处理意见,审查认为需要使用投保基金对证券公司进行流动性救助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投保基金公司办理基金发放手续。

3.强化使用约束。一是要求提供担保。证券公司应当提供与拟使用投保基金金额价值相当的抵押物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二是设置惩罚性利率。投保基金的借款利率应当高于市场利率的1.5 倍以上,借款利息纳入基金收入。三是限定使用比例。投保基金公司用于流动性救助的资金,不得超过投保基金上年末余额的80%,对单一证券公司的救助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投保基金上年末余额的30%。四是限定使用期限。证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经住所地派出机构核实,到期归还确有困难的,经证券公司申请,投保基金公司同意后可以延期不超过一年。五是限制公司及股东权利。证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期间,除存在确有利于化解流动性风险且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外,应当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得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奖金;不得向股东分红;不得允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得对外提供借款、担保、进行重大投资、投资低流动性资产、扩大除经纪、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投行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规模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行为。六是按需发放,现场监控。投保基金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化解流动性风险的实际需要,逐笔审批、逐笔发放投保基金救助资金,并派出资金监控组,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明确各方职责,加强监管管理

一是加强申请材料核查。派出机构收到证券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检查核实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提出处理意见报送证监会;投保基金公司应当及时对证券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制定投保基金使用方案,报送证监会。

二是强化信息报送。使用投保基金的证券公司应当定期报送基金使用情况、偿债计划执行情况和流动性风险化解情况;投保基金发放和使用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应当立即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投保基金公司报告。

三是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投保基金公司应当加强对投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测监督,发现证券公司存在危及投保基金使用安全等情形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证监会,并通报证券公司住所地的派出机构,投保基金公司有权采取暂停划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终止借款合同等措施。

四是强化责任追究。证券公司违反《规定》的,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证监会网站

(编辑:黄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