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垃圾分类”征求意见:干、湿垃圾未纳入分类标准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李果 成都报道
2019-07-05 15:31

7月5日,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下简称《管理草案》) 修改意见建议的公告。这意味着,作为“吃货之都”的成都市,将在未来加入垃圾分类的城市名单中(全文见:http://www.cdrd.gov.cn/website/tzgg/15296.jhtml?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细读全文后发现,让上海市民头疼的干垃圾和湿垃圾分类方式,未出现在成都的《管理草案》中。

成都生活垃圾分为四类

《管理草案》的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规定,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如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铅酸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废含汞电池、废荧光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及容器、废油漆及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三)餐厨垃圾,指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饮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如普通无汞电池、烟蒂、园林绿化垃圾等。

即,在成都市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管理草案》中,对生活垃圾划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在《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出现的“干垃圾”、“湿垃圾”,未列入成都的垃圾分类体系中。

将与个人信用挂钩

在处罚制度方面,《管理草案》提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究竟有哪些方面的表达?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对此进行详细列举:

第三十二条指“分类投放要求”,即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点;

(二)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而第三十三条则规定,禁止混投垃圾;第三十四条则对大件废弃物投放有明确要求。如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废弃物,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单位等上门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由管理责任人交付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服务等单位。

同时成都还拟规定: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信息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而在2019年8月10日前,成都市民均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提出相关意见:来信请寄成都市高新区蜀绣西路63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处收,邮政编码:610041;邮件请发送到电子邮箱srdfgw@163.com,传真028-61881222。

(编辑:耿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