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罚学生将名正言顺?教育部将出台细则给惩戒权“正名”
学生不遵守课堂纪律,老师可不可以处罚学生,处罚了学生被家长投诉体罚怎么办?
这个问题广受社会关注。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7月9日下午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按照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承担教书育人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也就是说,他有责任、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
但是由于过去这些年一些程序性的规定不是很严密,不是很规范甚至缺失,也影响了教师正确地行使教育惩戒权,突出表现为:有的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实际上这是对学生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另外还存在一些过度惩戒的行为,甚至体罚学生,这也是不合适、不应该的。
现在社会上也有一种现象,有的家长对教师批评教育孩子也不够理解,甚至造成家校矛盾。所以,从有利于学生全面健康成长出发,帮助孩子从小扣好人生的第一颗扣子,我们有义务、有责任对教师惩戒权出台细则进行规范和明确。
吕玉刚介绍,下一步,按照《意见》提出的要求,着眼于教师教育惩戒权的问题,首先明确基本原则。教育惩戒的目的重在教育,是出于对学生的关爱、保护,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愿望出发来实施教育惩戒。
第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促进广大教师既热情关心学生,又严格管理要求学生,这样才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在这方面,我们特别希望社会各界、家长给予积极理解,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氛围,提高育人效果。
第三,抓紧修订《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明晰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保障教师有效地行使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
近年来,教师不敢“管”学生,在诸多学校并不鲜见。一个极端的案例是2008年的“杨不管事件”。
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的两名学生在上课时打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授课教师杨某某选择站在三尺讲台上充当“看客”,并未加以制止,而是继续上课直至下课。杨老师因此被称为“杨不管”。
作为教师,没有行使管教权,一时间社会各界对杨老师提出了批评。但杨老师为什么没有加以制止?
一个值得注意的背景是,就在半年前,同样在吴店中学,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国的血案。一名姓刘的学生用菜刀砍断了班主任的4个手指,原因竟是前一天下午该学生上学迟到后被老师批评。
管教甚至惩戒学生,是各国教育法律中普遍赋予教师、学校的权利,甚至被一些学者认为是教师的权力。
比如,在美国,学校对学生的惩罚权并不限于对严重违纪行为的处分。对于任何一种程度还不是十分严重的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的举动,学校和教师也会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最通常的做法是放学后将其留下,教师和管理人员还可以选择其他的惩罚方式,比如警告或斥责、召开学生会议、变更课表、停学、暂扣违规物品、通知家长等。
但在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教师惩戒权行使的情形和方式。
河南师范大学教育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所长刘冬梅2015年对河南省近千名中小学教师的问卷调查显示,认为教师拥有惩戒权的人只占56.1%,而认为“没有”者竟达29.2%。有68.2%的人表示有“不敢惩戒学生,怕惹麻烦”的想法。
但另一方面,调查中发现,对学生的违规行为,教师一般采取的方式中,有15.4%和29.5%的人选择罚跑步和罚站。此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也相当严重。
刘冬梅认为,教师在惩戒学生过程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如何区分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
因此,对惩戒权立法已是现实需要,亦是国外通例。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校长或教师可以根据教育上的必要,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学生进行惩戒。我国台湾地区制定的《教师辅导及管教学生办法》明确规定了教师惩戒权,并对惩戒原则、惩戒方式等做了详细规定。
今年4月,《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简称《条例》)在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这是独立于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违法犯罪处理之外条款。
同时,《条例》对教师行使管教权也有明确条件限制,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不得侮辱、殴打、体罚学生。
(编辑:周上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