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丨强化法治,让我国破产制度更适应经济发展需要

21世纪经济报道
2019-07-17 07:00

有利于促进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设,为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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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国务院多部门下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目的是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实际上,去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时,已经审议通过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会议强调,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还要求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持约束与激励并举,尊重和保障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有效保护各方合理权益,创新调控、监管、服务方式,合理运用公共政策给予引导和支持,提高市场重组、出清的质量和效率。

长期以来,中国市场主体想要破产面临“退出的渠道不通畅、激励约束的机制不健全、配套的措施不完善、退出的成本比较高”等问题,影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这造成了两种后果。首先,不利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由于缺乏各类市场主体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尤其是国企、金融企业以及自然人等,导致市场主体退出的制度成本太高,效率太低,使得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也就影响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进程,“僵尸企业”难以消灭,进一步影响到市场机制的有效性以及市场活力。

《方案》提出了优化退出方式、完善退出程序、提高退出效率的一系列措施,有利于推进优化存量、防范化解产能过剩、加快僵尸企业出清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有力推动资源配置效率、生产率和潜在增长率的提升。

其次,影响了法治社会建设。缺乏完善有效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尤其是个人破产制度,使得中国出现了特殊的“执行难”现象,因为相当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法院无法实际执行到位,即“执行不能”。

最高法去年的相关数据显示,近年来民商事案件中约18%的案件是“执行不能”案件。这类案件所涉债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大量“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被执行人财力有限,没有清偿能力。这些“执行不能”的案件应该通过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尤其是个人破产制度机制解决。但是,因为中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债务人无力偿债又不能申请破产,导致争端不绝,而“执行不力”也会不利于法治公信力。

《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但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需要一个完备的个人信用体系,否则,就会出现恶意逃废债的可能。

中国已经实施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在《方案》公布的当天,国办也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这将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推出奠定一个良好的社会治理与信用体系基础。

可以看出,《方案》有利于市场化改革,促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减少市场扭曲,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促进生产要素和资源由无效低效市场主体向高效市场主体流动,最大程度发挥各类要素和资源潜力。《方案》也有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完善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法规,有效降低市场主体退出交易成本。在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运用公共政策引导或强制低效无效市场主体依法有序退出,畅通退出权利救济途径,产生明确的规则和秩序,提高效率。

强化市场化与法治化,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使我国破产制度更加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在过去几年,中国在市场准入领域的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尤其是实施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但是,在市场主体退出方面的改革明显需要加强,法律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强市场机制的作用。《方案》的推出补上了“制度短板”,有利于促进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设,为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

(编辑:祝乃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