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将探索证券民事公益诉讼, 但这不是美国的集团诉讼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峰 北京报道
2019-07-24 10:53

刘强东涉嫌性侵案后的京东、陷入山寨货旋涡中的拼多多,都曾遭遇美国律师发起的集团诉讼征集活动。

在美上市公司出现丑闻风波、违规交易等行为时,中小股东的集团诉讼就成为它们头上的“紧箍”。如果上市公司在集团诉讼中败诉,将面临向广大中小股东的巨额赔偿。

我国未设立集团诉讼制度,但设立了公益诉讼制度,并已在资源环境、食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等领域展开。如今,公益诉讼制度将扩展至证券领域,并细化代表人诉讼制度。

7月23日,上海金融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相关情况。上海金融法院是试点集中管辖涉科创板案件的专门法院。据介绍,专门成立了服务保障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实施意见》针对证券欺诈民事侵权行为,探索构建由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的证券民事公益诉讼机制。《实施意见》还就法院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涉科创板群体性案件程序性问题作出详细安排。

探索实行证券公益诉讼

《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针对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欺诈民事侵权行为,探索构建由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的证券民事公益诉讼机制。

需要关注的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具体范围。在已落地的民事公益诉讼中,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构被较严格地限定,比如中消协等组织。

《实施意见》提出,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投资者自行提起私益诉讼的,若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对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侵权行为与投资损失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损失赔付原则等具有共通的事实及法律争点做出对投资者有利认定的,可直接作为投资者私益诉讼的裁判依据。

《实施意见》还提出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涉科创板群体性案件的,在发出公告前,应先行就适格原告范围等案件基本事实进行审查、认定。依托信息化平台,分类推进诉讼公告、权利登记和代表人推选。引导当事人自行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法院在依法提出或指定人选时,应当考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典型性和利益诉求的份额等因素,确保代表人能够充分公正地表达投资者的诉讼主张。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指派工作人员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本院可指定该机构或者其代理的当事人作为代表人。

代表人诉讼制度也不同于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是维权人数众多的一方,推选出代表人去诉讼;而集团诉讼则是将人数众多的一方先虚拟为一个“集团”,集团中的任何一个人起诉,应视为集团全体成员起诉,且其行为无须经全体成员同意。

今年6月28日,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帮助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民事权益救济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将重点作出多方面专门安排,其中包括推动建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若推出集体诉讼,将是对违规的上市公司灾难性的打击,一旦前期投资者获胜,后续投资者登记即可获赔。

相对而言,公益诉讼的诉求主要是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固定金额的惩罚性赔偿等。

及时兑现投资者胜诉权益

《实施意见》从完善专业化的审判机制、健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强化证券侵权责任落实、加大涉科创板案件执行力度、依法保障证券监管机构行使职权等多个方面制定了23条具体工作举措。

其中包括多条加大对侵权行为惩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规定。

比如《实施意见》提出推动证券民事赔偿损失计算科学化精细化。研究适用契合证券市场发展的投资者损失赔偿方案,公平合理认定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在数据搜集、损失核定和专业分析上的优势,利用智能化手段,根据案件不同类型,推动形成更加精准的损失计算方法。规范第三方专业机构损失核定程序,通过损失核定人员出庭发表意见和接受询问,客观准确认定赔偿金额。

《实施意见》提出加强执行案件中投资者保护。在涉科创板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侵权案件的执行中,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对投资者提供财产保全线索确有困难的,本院可运用网络查控系统,主动发现财产线索,高效开展财产保全。加大司法强制措施运用力度,积极构建涉科创板证券侵权执行案件协助执行网络,及时兑现投资者胜诉权益。探索建立与代表人诉讼制度相适应的执行机制,鼓励并推动投资者保护机构辅助参与生效判决执行,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申请执行人代表投资者申请执行并接受执行款项,再由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证券交易结算系统向胜诉投资者进行二次分配。

《实施意见》提出加大对证券侵权案件直接责任人的执行惩戒力度。建立对涉科创板证券侵权执行案件直接责任人的先行执行工作机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与科创板上市公司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证券侵权执行案件,先行执行对证券侵权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股东或个人财产,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司法惩戒力度,提高证券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的违法违规成本。完善涉科创板执行案件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同市场监管、证券监管、税务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科创板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有关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主要负责人等个人予以失信惩戒。

(编辑:周上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