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混业经营”将设统一规则 央行发布金融公司监管办法

21世纪经济报道 辛继召 深圳报道
2019-07-27 07:00

金融“混业经营”监管规则即将清晰,金控公司监管办法姗姗来迟。

7月26日,央行正式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

央行表示,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

在此前招商局、蚂蚁金服、苏宁、上海国际和北京金控五家金控试点的基础上,央行对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发起设立金控集团设立了监管规则。

根据央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包括两类,一种是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事实上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如纳入金控监管试点的招商局、上海国际等五家均属于此类。

二是金融机构在开展本行业主营业务的同时,投资或设立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综合化金融集团,如五大国有银行、平安集团、中国人寿、中国人保。

央行在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表示,金融机构跨业投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集团,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进行监管,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统一混业经营监管

中国金融行业实行分业监管,但2005年以来,金融混业经营逐渐放松。

早在2002年,中信、光大和平安三家获得综合金融控股集团试点。此后,银行设立基金,参股保险、信托等也逐渐放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海航集团、明天系等以金控形式逐渐持有多个金融牌照。到2013年,蚂蚁金服、腾讯等互联网类型的金融开始出现。

近两年来,地方政府或地方国资背景的金控集团发展较快,多个地方政府通过推行“大整合”,有的将产业集团转型为“产业+金融控股”,将持有银行、证券、保险等国企通过股权划转等形式进行整合,组建地方金融控股平台,以盘活存量资产,为地方建设提供资金。

但长期以来,以金融控股公司方式实际展业,并无统一监管办法,逐渐积累风险。

根据此次征求意见稿,未经央行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等字样。中国到底有多少金融控股集团,仍无确切数字,除《金融稳定报告(2018)》中“点名”的24家金控公司。若根据企业名称判断,据天眼查数据,截至目前,企业名称含“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的公司共有4877家,包括TCL、恒大、万达旗下公司。

若按上述规定,这4877家以“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的公司,要么向央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要么修改工商名称。

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从广义讲,金融集团是典型的金融控股集团,但其由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并控制,发展较为规范,风险防范能力较强,所以此次办法适用于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控制的金融控股集团,此前试点的五家均为这种类型。

存量金控如何整改

对于存量的金控公司,若股权关系不合规,则需在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时,向央行提交持股整改计划,明确所涉及的股份和整改时间进度安排。

在《办法》实施前已存在、但股权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应制定股权整改计划,在过渡期内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办法》实施后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股东、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此次金控办法,针对金控公司曾出现的关联交易、流动性错配、股权代持、虚假注资和循环注资等风险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金控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曾经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控公司或金融机构股权(即代持),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禁止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在股权关系上,金控公司所控股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金控公司直接控股的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银行控股村镇银行或理财子公司等情况除外。

金控公司股权管理还有多项具体规定,其中包括不得以SPV等方式持股金融机构。《办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股份。

对于金控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要求财务状况良好,在不考虑非经常性损益情况下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的40%(母公司财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合并财务报表口径),央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标准仍需明确

对于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水平、大额风险暴露等风险监管要求,金控《办法》暂未给出明确标准。

《办法》要求,金控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以及集团整体的资本应当与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资本充足水平应当以并表管理为基础计算,持续符合“一行两会”规定。具体办法由央行另行制定。

对于补充资本,金控公司应当建立资本补充机制,当所控股金融机构资本不足时,金控公司应当及时补充资本。

对于资产负债水平,金控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债务风险,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应当加强资产负债管理,严格管理资产抵押、质押等行为,定期对资产进行评级,逐步实现动态评价,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对于并表基础上管理风险集中度与大额风险暴露,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管理政策和内控制度,实时监控大额风险暴露,建立预警报告制度,以及与风险限额相匹配的风险分散措施等。

此外,对于金控公司较多出现的“交叉销售”等情况,《办法》规定了风险隔离措施,要求建立风险“防火墙”。

《办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集团整体的风险隔离机制,包括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其所控股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制度,对集团内部的交叉任职、业务往来、信息共享,以及共用销售团队、信息技术系统、运营后台、营业设施和营业场所等行为进行合理隔离,有效防控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不过,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投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但投资总额账面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5%。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控集团的除外。

董希淼认为,允许金控公司投资与金融业务密切相关的机构,不超过15%净资产,并允许集团层面协同,有助于金控公司集团依托金融科技发展金融业务,打造金融生态圈。

(编辑:包芳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