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所被立案调查余震不断:33个IPO项目被叫停 13宗再融资被中止审查
在因康得新119亿元财务造假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瑞华所“余震不断”:除了部分上市公司排队解约外,还有33个IPO项目被叫停,13家公司再融资中止审查。7月28日,瑞华所发文称,对康得新审计项目全面履行了应尽的职责义务。下一步,将根据监管部门的结论,及时向社会公众报告。
33家IPO项目被暂停
7月5日,康得新119亿元财务造假案震惊市场。作为康得新的审计机构,从2013年开始,瑞华所对康得新连续出具五年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只有2018年年报时,康得新已经深陷危机,大部分董监高均无法保证年报业绩真实时,瑞华所才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在康得新出现财务造假的四年里,瑞华所一共领取了840万元审计报酬。7月8日,证监会消息称,瑞华所已经被立案调查。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官网显示,截至5月31日,瑞华所服务的A股上市公司客户一共有316家,由瑞华所提供审计服务的拟上市公司共有数十家。
截至7月25日,瑞华所负责的所有IPO项目均被叫停,一共有29家。在证监会公布的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显示,瑞华所主板排队的10个项目,中小板排队的7个项目以及创业板排队的12个项目,均处于“中止审查”状态。
科创板申报公司中,瑞华所共参与7个项目。除了已经注册生效的澜起科技、天准科技,和终止申请的海天瑞声外,7月28日晚间,龙软科技、杰普特、国科环宇、建龙微纳4家公司的审核状态也变更为“中止”。
今年5月,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因为康美药业“299亿货币资金蒸发”被立案调查后,20余家普通审核流程IPO以及3家科创板项目利元亨、科前生物、联瑞新材全部摁下“暂停键”。截至目前,其科创板项目已经恢复正常审核,其他IPO项目绝大部分也恢复进展。
13家公司再融资被中止审查
正在进行再融资的上市公司也受到波及,目前已有13家公司发布了中止审查公告。
7月28日晚间,嘉澳环保、百利科技、木林森分别公告,因本次公开增发、非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聘请的审计机构瑞华所被立案调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
7月27日,蓝英装备、天汽模、泰禾集团、新北洋、庄园牧场、深南电路、凯撒文化等7家公司同时公告称,因审计机构瑞华所遭证监会立案调查,证监会决定中止发行可转债或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审查。
此前,还有继峰股份、艾迪精密、ST新梅曾披露融资事项因瑞华所被立案调查而中止。不过,经中介机构全面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后,证监会近日已恢复继峰股份、ST新梅上述事项的审查。
与此前正中珠江遭遇类似,还有多家上市公司“火速”解约瑞华所。
7月24日晚间,天铁股份公告称,经综合考虑公司发展及合作需要,拟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为2019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瑞华所进行了事先沟通,征得了其理解和支持。
此前,太阳纸业、通裕重工、尚纬股份等公司陆续与瑞华解约,其中太阳纸业和通裕重工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均为致同,尚纬股份则将会计师事务所换为容诚。
连续获罚单
记者注意到,6月10日,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2018年度业务收入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内容披露了瑞华所2016年至2018年共收到5次行政处罚,同期瑞华有16名注册会计师受到了处罚。
但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也披露了瑞华所2016年至2018年共收到5次行政处罚,同期瑞华有16名注册会计师受到了处罚。
2017年1月6日,因瑞华在审计亚太实业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再被证监会处罚;2017年2月28日,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再向瑞华开出罚单;2017年3月13日,瑞华因振隆特产案件再接到证监会处罚;2018年12月,证监会依法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作出行政处罚,依法对其没收业务收入130万元,并处以390万元的罚款。
另外,记者从瑞华官网获悉,截止2019年6月30日,服务上市公司数量共计316家。
此外,6月10日,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2018年度业务收入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内容指出,瑞华2018年获得业务收入为28.79亿元,获得排名第六位。
今日,瑞华发布关于康得新项目2015年—2018年年报审计主要工作情况的说明称,在康得新审计项目中,本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以风险审计为导向,制定了总体审计策略及具体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重大风险项目执行了审计机构能够执行的应有审计程序本事务所根据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得的审计证据,对康得新2015年-2017年的财务报表发表了相应的审计意见;对2018年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9年1月,康得新无法兑付到期债券后,本所主动协助江苏监管局开展调查工作,全面履行了应尽的职责义务。下一步,本所将根据监管部门的结论,及时向社会公众报告。
以下为瑞华所说明全文:
近日,康得新事件引起了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康得新公司的审计机构高度重视,今年1月份就成立了重大专项小组,对康得新审计项目进行了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及时作了报告。
关于康得新项目2015年—2018年年报审计的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一、业务承接:经本所A类项目风险评估程序后,将康得新项目列入本所继续保持业务清单,并按照要求委派项目合伙人及项目组成员。
二、独立性核查:在项目开始前,项目组按照本所要求对独立性政策进行核查,确认项目合伙人及其他成员、复核合伙人等符合本所独立性要求。
三、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如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情况,2015年—2017年权威媒体对公司都是正面的报道;观察公司员工食堂用餐状态,跟公司最基层的员工随意聊天,感受员工的精神面貌,员工对在康得新公司上班感到很自豪,有归属感,都认为自己的公司很好;跟负责生产的车间人员交流等,均未发现公司存在异常的情况。
四、存货监盘:项目合伙人于每年12月23日至次年1月2号参与康得新项目【包括张家港光电(康得新最大的子公司)】存货监盘。康得新库管人员稳定,工作年限通常是2-3年以上,对公司存货摆放位置熟悉,每天货物进出有序,监盘中未发现异常情况。
五、对重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核查:我们从公司账套中直接导出明细账,筛选出大客户及大供应商。通过天眼查,查询客户与供应商的工商信息、股权结构、注册资本等,评判客户及供应商是否有正常开展商业行业的能力;查询客户与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查询客户、供应商与康得新董监高及大股东、康得新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核对大供应商、客户的采购销售合同,查看康得新采购或销售商品型号类别、价格、付款条件、运输方式及售后方式等,并将合同记载与公司财务记载比对,核对采购、付款资金流水是否为签定合同的主体,均未发现异常。
六、对特殊事项的检查:通过人民法院网,查询公司是否涉及诉讼等情况,查看公司费用明细账中支付诉讼费的情况,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应计未计或有负债的情况,是否存在产品质量纠纷,是否有违规担保等,2015年—2018年,根据检查情况,公司已如实在财务报告中披露,未发现异常。
七、对于预处罚涉及事项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
(一)货币资金:审计人员亲自函证当期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包括零余额账户和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函证过程保持了充分的独立性;项目组亲自打印银行账户开户清单及企业信用报告,核对相关信息与公司提供的是否一致、检查货币资金受限情况;亲自到银行打印当期对账单(银行不予提供除外)并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对,实施利息收入测试。
(二)销售收入:实施真实性检查,抽查大额交易或主要客户交易合同、发货单、签收单、运单及回款单;核对合同条款与合同金额,并与销售合同台账进行核对;实施分析性程序;对关联方交易进行检查;进行截止性测试;审计人员亲自打印海关证明,并与公司内部相关单据核对;对新增重大客户或大额户进行销售分析;结合应收账款审计,对主要客户当期发生额实施询证,2015年—2017年应收款项的回函率达到70%以上,2018年回函率为42.80%;检查客户回款,涉及第三方回款,取得相关授权资料及企业的资质查询。
(三)采购及应付账款:抽查主要供应商的付款情况,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后的付款进行抽查;根据公司情况,选择金额重大或账龄较长的供应商实施独立询证,询证当期发生额及期末余额,2015年—2017年应付款项的回函率达到70%以上,2018年回函率达到45%以上;抽查重点供应商的登记信息和资质,检查是否存在潜在发现关联方。结合存货审计,实施采购真实性检查。
(四)开发支出:取得研发人员简历并分析;获取公司内部与项目有关的文件;分析项目处于研究阶段还是开发阶段;检查研发费用明细表,实施细节检查;对于开发支出的减少,检查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是否正确。
(五)销售费用:分析销售费用总体及明细变化;对其中大额项目或异常变动项目查阅有关合同协议或原始凭据,检查其真实合理性并与相关科目核对;对销售费用中列示的重点项目进行勾稽检查,重点抽查变动异常或大额费用发生凭证。检查运输合同、分析运费与收入变动比例,抽查运费清单及结算单。
八、除上述审计程序外,项目组还通过询问、观察、分析程序、函证、检查、重新计算、重新执行等程序,对其他报表项目进行审计。此外,本所还安排具有丰富审计经验的复核合伙人及质量专管员对康得新年报审计进行独立复核与质量监控。
在康得新审计项目中,本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以风险审计为导向,制定了总体审计策略及具体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重大风险项目执行了审计机构能够执行的应有审计程序。本所根据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得的审计证据,对康得新2015年-2017年的财务报表发表了相应的审计意见;对2018年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19年1月,康得新无法兑付到期债券后,本所主动协助江苏监管局开展调查工作,全面履行了应尽的职责义务。
下一步,本所将根据监管部门的结论,及时向社会公众报告。
来源:中国证券报、经济观察网
(编辑:梁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