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爆雷”管理人到底有没有责任?联储证券庭审大辩论实录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周炎炎,实习生汪弘量 上海报道
2019-08-02 14:58

投资人有哪些指控,管理人又如何辩驳呢?

投资者:“你没有尽职履职。还我本金和利息。”

金融机构:“已经尽职履职。刚兑不符合资管新规要求。”

这是不少信托、券商资管、私募“爆雷”项目的一地鸡毛中,投资者与机构争执常见的对话。近日,“东方金钰聚诚15号”资管计划的委托人起诉管理人联储证券的案子陆续开庭,21世纪经济报道在上海旁听了其中一场。这也是诸多私募资管案件中常见的一例,投资人有哪些指控,管理人又如何辩驳呢?

为何爆雷

7月末,投资者王琳(化名)诉联储证券一案在浦东法院西漕法庭开庭,原告主张被告违反《联储证券聚诚1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约定义务,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款100万元、投资收益及诉讼相关费用。

2017年1月4日,联储证券作为管理人设立“联储证券东方金钰聚诚1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昆仑信托.联储东方金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事务管理类信托,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以信托资金受让东方金钰享有的全资子公司深圳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收益权,该信托半年付息,资金规模为3亿元。

在担保措施一项中,东方金钰控股股东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为第一担保方;东方金钰实际控制人赵宁、王瑛琰夫妇为信托计划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一旦出现风险,融资方深圳东方金钰100%股权收益权转让给债权人。

但事与愿违,据投资人发出的投诉书显示,自2017年6月以来,融资人东方金钰已经多次失信违约,没有按承诺兑付投资人投资回报。与此同时,融资人的负面事件频频发生,截至今年4月18日,东方金钰有40.6亿元逾期债务未能偿还。融资人深陷债务危机,投资人的利益存在极大风险,联储证券作为管理人,也受到了投资人的质疑。

投资者为何认定管理人失职?

王琳诉联储证券一案中,原告认为,联储证券存在以下失职行为:

其一,项目发行期间强调项目安全性,隐藏项目风险:对于融资人实际控制人赵兴龙就徐翔股票操纵案被立案刑事判决等重大违规事项,联储证券未在尽职报告中充分披露。

2018年1月3日,东方金钰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决定的公告》,提到原实际控制人赵兴龙因涉及徐翔案件被刑事判决,其与徐翔(他人代持)合资成立的瑞丽金泽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证监会文件中声明,在东方金钰的申请文件中,公司未能充分说明并披露前述事项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公司权益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其二,对东方金钰的风险评估不足,违反严格进行风险防控的承诺:自2017年4月12日起,融资方东方金钰发布9次公告,提到了新增借款多次超过上年净资产的20%,原告认为,这是融资方财务风险的预警,此时联储证券却并未采取紧急措施。

其三,信披失职:原告指出,联储证券在《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承诺,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但被告未曾进行披露。

其四,在管理中严重失职:2017年1月26日,东方金钰公告表明,东方金钰金融实业报告实际控制人赵宁夫妇与中睿泰信签订差额补足协议。原告认为,该事件与2019年中睿泰信对东方金钰的起诉直接相关,导致了东方金钰股权冻结,应当引起联储证券的警惕,但联储证券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此外,2017年4月14日,东方金钰将15%特定股权质押给了华融信托用以借款4.5亿。原告认为,这违反了《昆仑信托.联储东方金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特定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中的约定,但联储证券并未做出反应。

其五,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原告认为,在融资方2017年6月30日和7月6日两次失信后,联储证券仍然同意其延迟付息的请求,起诉不及时,导致无法保全足额资产。原告方代理律师还强调,2018年1月18日联储证券抛出了3599.1万元东方金钰股票,第二天东方金钰即发布重大停牌公告,二者具有关联性。这一说法遭到被告否认。

联储证券的辩解

被告联储证券辩解了如下三点:

其一,该资管计划提前终止,目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资产清算尚未结束,根据资管合同的约定,投资者的投资权益已经转化为非现金性资产,正在寻求变现,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没有产生。

其二,在原告购买资产产品前,管理人已经说明该产品具有中高风险,在《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也使用加黑字体强调,“自主购买产品并追求高收益的时候,应当自负投资风险”,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应自担损失;管理人及时披露并密切关注东方金钰的情况,在该资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已尽到责任,不存在违约行为,且管理人行为和发生损失二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不成立;融资人违约后,管理人已采取提前回购的措施,并在2018年7月31日起诉东方金钰,防止了投资者损失进一步扩大,目前,管理人已经提出了纾困方案,希望投资者能够通过该方案减少损失。

其三,在联储证券与东方金钰、云南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下达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浙民初38号),自2018年8月15日起对兴龙实业所持东方金钰股份执行轮候冻结。

21世纪经济报道查询得知,2019年1月12日,东方金钰再次发布公告说明其涉及案件的进展情况,其中提到,联储证券提出的回购价款、行权费及相关费用,冻结云南兴龙珠宝、瑞丽亿利贸易、姐告房地产的公司股权等主张已于2018年8月15日执行。

被告方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提到,2019年7月10日,联储证券公告,已寻求了一家第三方机构收购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纾困,“目前已经有40多人在参与该协议”。该纾困方案针对包含聚诚15号在内的4项资管产品。

原、被告双方因提交证据过多,当天庭审并未结束。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投资者处获悉,近期还有同样就该资管计划起诉联储证券的案件陆续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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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曾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