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即将纳入港股通 具体条件看过来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丹 上海报道
2019-08-02 20:57

8月2日晚间,沪深港交易所同时宣布,为进一步完善互联互通机制,已就在港上市的不同投票权架构(WVR)公司股票首次纳入港股通股票范围时须满足的条件达成一致意见。 

沪深交易所并就此对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了修订,于当日分别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修订内容看,上交所方面,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增加“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股票的首次纳入条件。

包括:一是上市满6个月加上20个港股交易日;二是考察日前183天(含考察日当日)日均市值不低于港币200亿元、港股总成交额不低于港币60亿元;三是合规性条件。

深交所方面,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一方面,在《实施办法》中新增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明确在港交所上市的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股票(A+H股上市公司的H股除外),除需满足现有港股通股票纳入条件外,在首次纳入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满足稳定交易期时长,即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在香港上市时间需要符合“6个月+20个港股交易日”条件;二是达到一定的市值要求,即最近183日中的港股交易日日均市值不低于港币200亿元;三是符合流动性安排,即最近183日港股总成交额不低于港币60亿元;四是满足合规要求,即股票上市后,股票发行人和不同投票权受益人未因违反企业管治、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规定,而受到港交所公开指责、其他公开制裁或者触发不同投票权终止的情形。

为保持条款清晰简洁,将原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有关纳入港股通股票除外情形的规定,另起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并对该条后的法条顺序作相应顺延,同时相应调整现有条文中引用的条文数目。

此外,根据恒生指数公司将相关指数“定期调整实施日”和“定期调 整生效日”更改为非同一天的规则调整,将原第五十九条“相关股票在定期调整实施日调入或者调出港股通股票”中的“定期调整实施日”修订为“定期调整生效日”等。 

为明确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纳入条件中相关指标的计算起止时间,在第一百零九条第(十三)项后增加“考察日”的释义,作为第(十四)项,并对该条余项顺序作相应顺延。

沪深交易所表示,下一步将根据市场各方意见,对相关业务规则进一步修改完善,待履行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后正式向市场发布。 

上周,沪深港交易所已就科创板A+H公司股票纳入港股通的规则问题达成共识。

(编辑:李新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