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快罚单立案两周出结果 海印股份投资者可以索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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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记者 余以墨
“史上”最快罚单立案两周出结果
海印股份投资者可以索赔了
立案调查仅13天就“水落石出”,海印股份(000861)昨日发布公告称,收到了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决定书,此时距离该公司7月27日被调查立案仅过去了半个月的时间。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提示投资者,相关受损股民可以进行正式起诉索赔了。
2019年8月13日,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861,以下简称“海印股份”或“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回顾海印股份被罚历程,监管机构可以说是雷厉风行,2019年7月27日,海印股份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19年8月9日,海印股份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印股份涉嫌违法事实如下:2019年6月12日,海印股份发布《关于签署<合作合同>的公告》,称公司拟与许某太、海南今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开展用于防治猪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产业化运营的相关事项,披露了合同签署情况、合同方介绍、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本次合作对公司的影响以及风险提示等,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此,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海印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5万元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1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部分购买了海印股份公司债的投资者同样可以加入到维权队伍中,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020-81657697)提示投资者,如买卖公募债券因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的,完全可以提起索赔,即使最终全部兑付,也不影响债券投资者索赔的推进,因为债券的兑付和因虚假陈述侵权提起的索赔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目前国内已有公募债索赔的先例,即超日债索赔。
吴律师(微信:tz315-wh)介绍,海印股份已收到证监会正式处罚,投资者已经可以准备诉讼材料。因为在2019年6月25日,海印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所以本案的揭露日为2019年6月25日,根据现有信息和法律规定,吴律师确定海印股份的索赔条件为:在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24日之间买入海印股份股票,并在2019年6月25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目前,炜衡金融315团队正式接受海印股份投资者的索赔申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将姓名、电话、股票名称、股票数量发送到邮箱tz315@wh-law.com,炜衡金融315团队将协助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立案784天终见曙光
神农科技股民注意了
和海印股份急速被罚不同,同为A股上市公司的神农科技(300189)投资者等待证监会的一纸罚单,可谓历尽辛苦。在立案调查过去近800天之后,终于看到了曙光。
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神农科技,证券代码:300189)于2019年8月5日晚间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下达意味着证监会对神农科技长达两年的立案调查已经结束。回溯2017年6月9日,神农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海南证监局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琼调查字2017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海南证监局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神农科技涉及以下几项违规行为:一是神农科技2014年至2016年通过虚构种子销售业务分别虚增主营业务收入5405.7万元、2223.5万元、751.4万元;二是神农科技2015年通过实施无商业实质的品种权转让业务虚增利润2515万元;三是神农科技未按规定,在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中披露黄培劲与海南谷韵湘之间的关联关系。从违规行为来看,神农科技涉及的违规情节较为严重,证监会拟对神农科技顶格处罚。
2015年4月至2017年8月,正值神农科技大幅下跌,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神农科技跌至3.04元,投资者可谓损失惨重。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下达,对于部分投资者来说无异于黑暗中的曙光,因神农科技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部分有望获得赔偿。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020-81657697)提醒,如果投资者在2015年4月16日至2017年6月9日之间买入神农科技,在2017年6月1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可以联系专业人士咨询维权事宜。目前,炜衡金融315团队正在开展投资者索赔诉讼登记,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将姓名、电话、股票名称、股票数量发送到邮箱tz315@wh-law.com,炜衡金融315团队将协助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控人违规购买非公开发行股份
证监会拟处罚天奇股份
2019年8月12日,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009,以下简称“天奇股份”或“公司”)收到证监会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19】3号),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认定黄伟兴作为天奇股份实际控制人以借用他人名义认购资管计划劣后级份额的方式认购天奇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黄伟兴实际控制财通基金定增21号等3只资管计划,天奇股份2014年年报未如实记载黄伟兴通过天弘基金定增1号控制天奇股份的情况。江苏证监会拟决定对天奇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黄伟兴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黄斌、费新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早在2018年3月23日,证监会认定黄伟兴实际控制3只资管计划卖出决策,超比例减持天奇股份股票未如实披露、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天奇股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其违规行为,江苏证监局决定分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警告并处罚款894万元的处罚。
“综合目前公开信息,初步判断在2015年4月15日到2017年4月28日之间买入天奇股份股票,并且在2017年4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天奇股份股票的投资者可考虑发起索赔。”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020-81657697)称,目前天奇股份投资者可初步准备起诉材料,将姓名、电话、股票名称、股票数量发送到邮箱tz315@wh-law.com,待证监会的正式处罚作出后即可启动索赔,炜衡金融315团队将协助投资者起诉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赔偿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这三家公司被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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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755”,以下简称“山西路桥”)在2018年6月22日收到山西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03号),指出山西路桥在2014-2017年,陆续收到7份由洪洞县环保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金额约286万。然而,山西路桥在2014-2017的年度报告并未如实披露其多次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日常生产经营中排污超标情况时有发生的相关内容。炜衡金融315团队(微信:tz315-wh)暂定山西路桥的索赔条件为:在2014年8月13日至2018年4月20日期间买入山西路桥股票,并在2018年4月21日(含当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的。炜衡金融315团队已代理一批股民提起诉讼,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股民,可将姓名、电话、股票名称、股票数量发送到邮箱tz315@wh-law.com,加入到维权队伍中。
2019年3月13日,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71,以下简称“华谊嘉信”)公告称,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据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020-81657697)暂定索赔条件:在2013年12月3日至2018年5月17日期间买入华谊嘉信股票,并且在2018年5月1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华谊嘉信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诉讼。炜衡金融315团队近日将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华谊嘉信为被告提起诉讼。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股民,可将姓名、电话、股票名称、股票数量发送到邮箱tz315@wh-law.com,加入到维权队伍中。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078,以下简称“澄星股份”)于2019年2月14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在2月12日收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吴律师(020-81657697)介绍,澄星股份索赔近期有了突破性进展,预计首批次参加澄星股份索赔的几十名投资者有望获得赔偿。投资者代理方和上市公司方,对于索赔的各个时间节点并无异议:澄星股份索赔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2年3月29日、揭露日为2015年12月23日,其他的基准日、基准价等,双方均无异议。 炜衡金融315团队(微信:tz315-wh)提醒澄星股份的投资者,在2012年3月29日至2015年12月23日前买入该股票,并且在2015年12月23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都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方正科技索赔案尘埃落定
律师称积极示范效应明显
投资者诉方正证券(600601)案终于有了二审结果,股民获得了最终胜利。刚刚过去的2019年8月7日下午14时30分,上海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方正科技的上诉,维持原判,这起受到金融界高度关注的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案终于尘埃落定。
2015年11月20日,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601,以下简称“方正科技”)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7年5月10日,方正科技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千名投资者针对《行政处罚书》中认定的违规行为,要求方正科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9年3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依照全国首个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在原告投资者诉被告方正科技公司系列案件中依职权选定的示范案件开庭审理。5月,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方正科技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方正科技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020-81657697)解释道,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试行)》,示范判决生效后,其所认定的共通的事实和确立的共通的法律适用标准对平行案件具有扩张效力,可以说示范判决机制的推出对提升审判效率、促进适法统一等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方正科技表示在本案示范判决生效后,同意按照示范判决确立的裁判标准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这意味着,相比较于之前通过诉讼程序的投资者用了两年时间才获得一审判决,后续维权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调解大大的缩短索赔流程。
炜衡金融315团队的张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系统风险是否存在以及如何扣除,一直是诉讼双方的争议焦点。按照证券业通常理解,系统风险是指对证券市场产生普遍影响的风险因素,其特征在于系统风险因共同因素所引发,对证券市场所有的股票价格均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为个别企业或行业所不能控制,投资人亦无法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显然,对投资者损失是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导致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对于系统风险问题,法律法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
根据已有判决,方正科技的索赔条件为:在2005年3月19日至2015年11月20日之间买入方正科技,在2015年11月2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炜衡金融315团队已帮助部分方正科技的投资者提交了诉讼材料,并正式立案。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将姓名、电话、股票名称和持股数量发送到炜衡金融315团队的邮箱:tz315@wh-law.com,加入到维权队伍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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