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钱!966家债务人欠了近2000亿,中银协再次联合银行公示催收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晓 北京报道
2019-08-16 18:12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有些企业欠债不还,法律的制裁又有些姗姗来迟。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曾形容这是“迟来的爱”。

如何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权益?让欠债不还的企业尽早受到制约和惩处?2018年6月份,中银协联合4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对140家严重失信债务人公示催收债权。(140家失信企业,中银协和银行喊你快来还钱)8月16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告,第二批联合中国建设银行等 77家银行业机构对966户债务人公示催收债权。“要求被公示债务人(包括借款人、担保人),从公示之日起,立即按照合同约定,依法依约清偿贷款本息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银行业协会将联合有关会员单位依法对严重失信债务人采取进一步失信惩戒措施。”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这是中银协“打击逃废银行债务 依法保护银行债权”,开展“四个一批”(通报一批、公示一批、督办一批、惩戒一批)活动的具体行动。

“按照国家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和对失信人实施惩戒的总体要求,净化金融生态环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督促失信债务人立即按照合同约定,依法依约清偿贷款本息义务,是行业协会发挥职能作用的应有之义。”中银协有关负责人表示。

海南一企业本息欠了38.48亿元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部分债务人违约事件和个别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事件时有发生。违约失信及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不仅践踏了契约精神,而且严重侵犯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此维权诉求强烈。”中银协有关负责人介绍。

早在2017年9月22日,中银协就筛选出200户严重失信债务人名单并向会员单位下发了《关于对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司等200户严重失信债务人的内部通报》(银协发〔2017〕147号),提示各会员单位充分注意被通报严重失信债务人的失信情况,审慎开展授信及其他业务合作。

2018年6月19日,中银协联合4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140家严重失信债务人公示催收债权。引发广泛反响,起到了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企业的震慑作用。

2019年1月16日,中银协组织各会员单位,收集整理向有关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报送重大疑难执行案件120余件,申请督办案件未执行金额高达211亿元,涉及29个省(市、区)。据了解,有关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已经开始督促落实执行。

中银协有关负责人介绍,相较第一次公示活动,此次公示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参与公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多。本次公示活动有100余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参与,涉及本息金额高达2000多亿元,经过筛选,中银协联合77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本次公示活动,比上次增加36家,增幅达87.8%。

二是公示催收债务人户数多。本次公示户数966户,比第一批公示增加826户,增幅达590%。

三是涉及标的巨大。本次公示债务人966户,涉及本息金额高达1969亿元,比第一批公示增加1720亿元,增幅达690%。金额最大的债务人是海南省三亚鹿洲实业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3月末,拖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息高达38.48亿元。

四是债务人分布区域广泛。从地域上看,涉及30个省(市、自治区),比首次公示26个省(市、自治区)多4个,增幅达15.4%。

推动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开展失信惩戒,打击逃废银行债务,保护银行权益,任重而道远,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作。”中银协有关负责人表示,中银协将继续完善失信债务人联合惩戒机制,积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在下一步的规划方面,中银协有关负责人介绍:

一是完善失信债务人信息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失信惩戒政策变化和要求,中银协在《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办法》基础上,尽快完成《银行业失信债务人信息管理办法》并及时发布。

二是征集严重失信债务人名单,细化惩戒措施。在全国范围内,严格筛选一批特别严重失信债务人作为失信债务人联合制裁重点,实现“惩戒少数,警戒多数”效果。

三是根据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修订联合授信成员银行协议、联合授信银企合作协议参考文本,落实好银行业失信惩戒示范合同条款,探索建立将严重失信债务人名单纳入联合授信系统,将“四个一批”工作与联合授信工作紧密结合。

四是编辑出版逃废银行债务典型案例,集中通报银行业严重失信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情况,交流打击逃废银行债务工作经验。

五是努力实现与有关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常态化沟通,“督办一批”重大疑难执行案件。

六是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符合拒执罪范围构成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起刑事自诉,依法追究其拒执罪法律责任。

为有效推进银行业失信惩戒工作,中银协还将积极探索对严重失信债务人债务追索的正向激励机制,如对社会各界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掌握且属于失信债务人有效财产信息给予必要奖励等。我们还将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涉金融失信惩戒方面的诉求,推动《失信惩戒条例》(专家建议稿)等信用立法研究工作,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努力构建以银行业为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实现银企良性互动的诚信体系,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编辑:周鹏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