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快评:高空抛物要从民法治理到综合治理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谢远扬
2019-08-23 16:44

近期高空抛物的案件屡屡发生,远有灭火器坠落致女子死亡,近有玩具从天而降砸坏奔驰,这种天降横祸不断的引起广大的民众的注意和讨论。本月21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专门对此作出回应,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编将针对此问题作出针对性的规定。那么对于这个大家如此关注的问题应当如何解决呢? 

应当说,高空抛物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社会问题,早在罗马时代,就有关于落下物或投掷物致害的“准私犯”规则。按照罗马法,如果从建筑物中落下或投出的任何物品在公共场所造成损害,住户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可受到“落下物或投掷物致害之诉”(actio de effuses et deiectis)的追究,被要求双倍地赔偿损失。同一房间的数名房客将负连带责任。

 原先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在80年代末,有个别地方法院在高楼坠物伤人案中判决该单元二层以上住户分担赔偿责任,并逐渐为其他法院所效仿,成为了司法判例。在2009年制定《侵权责任法》时,就将这一司法判例固定为法律,便有了目前广泛适用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

 该条规定若发生高空抛物、高空坠物造成他人身体或者财产损害的,如果没办法找到具体的加害人,那么就要求所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平均分担受害人的损害,除非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可能实施加害的行为。这里的不可能实施加害行为,可以是使用者家的窗户和坠物根本不是一个方向,或者使用者家当天根本没人在家等等。应当承认,由于这一规范是从司法判例中形成的,所以在整个的侵权法体系中显得“格格不入”,但却又无法否认其内在的合理性。因为就高空坠物的受害方来看,其完全是天降横祸,既在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又在客观上无法采取措施降低事故的发生可能,因此没有任何理由让受害人承担这一损害后果。而建筑物的使用人,首先人数众多,由他们分担损害,每个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很少,其次他们确实在使用建筑物,并从使用中获得利益,也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最后,作为实际的使用人,他们也确实有手段和可能采取措施,降低高空抛物和坠物发生的可能。因此,相较来说,让建筑物的使用人来分担这一责任更加公平一些。 

虽说这一结果相对公平,但对于建筑物的使用者来说也确实有一种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的无奈。这种让人“别扭”的规则存在,究其根本还是无法找到确切的加害人。由于技术手段的匮乏,这在过去确实是受害人和建筑物的使用人必须要面对的现实。但是在现代随着公共监控系统的不断完善,能够确定具体加害人的手段逐渐多了起来,特别是对于公安机关等安全机关,相关的技术手段就更加完备。这也是为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发言人特别强调公安机关等相关机关在解决高空抛物等问题上的重要作用。可以想象,如果引入公安机关的协助,就可以更加容易的明确加害人身份,也让建筑物的使用者更少地承受无妄之灾。当然,这种在民法典中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义务的做法,大概也能够成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一大特色吧。 

最后必须要强调的是,虽然引入公安机关的协助,也并不能百分之一百的保证能确实找到具体加害人,所以如《侵权责任法》87条的规则不可能即刻退出历史的舞台,只不过其适用的机会将变得越来越低。取而代之的,则是由更加全面的公共监控和安全系统,更加完善的建筑设计和建造规范、公安机关的技术协助,以及有小区物业投保的相关高空抛物伤害保险等综合措施,来尽量的降低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发生几率,并在意外发生的时候尽量的明确具体责任人,抑或科学的分担相应的损失。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

(编辑:李靖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