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证券遭监管或不是个案 金融营销“紧箍咒”来了 一行两会一局合定”九不得”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丹,实习生倪瑜遥 上海报道
2019-08-27 12:58

近年来,以泛亚、E租宝、钱宝系等案件为代表的金融风险事件频发,严重损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整顿资产管理、金融销售行业乱象,及时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势在必行。8月26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简称“一行两会一局”)联合发布通知,就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华泰证券被监管  建行被判向基民赔付

8月26日,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网站公布了对华泰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原因是后者在代销“聚潮资产-中科招商新三板I期A、B专项资管计划”过程中,存在使用未经报备的宣传推介材料的情形。该行为违反《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反映其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

无独有偶,今年8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判书在资管圈内引发热议。事情是2015年,王女士在建设银行北京恩济支行购买了价值96.6万元的股票型基金,截至2018年3月28日赎回时产品亏损57万元。于是,王女士向法院起诉建行恩济支行,要求判令后者赔偿亏损及所投本金自购买涉案理财产品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经过一审、二审及最后的再审,原告胜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给出的说法是,建行恩济支行对原告的投资风格及风险承受能力应为明知,但却向原告主动推介了“风险较大”的“经评估不适宜购买”的理财产品,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违反了作为基金代销机构应当承担的适当性义务,因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资管行业而言,目前来看,卖方须承担适当性义务已是大势所趋。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发布的会议纪要中称,在审理发行人、销售者以及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销售各类高风险权益类金融产品和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中,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

一行两会一局出手念“紧箍咒”

8月26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简称“一行两会一局”)联合发布通知,就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通知》将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界定为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或方式,就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等活动。明确了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合法主体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

对于合法主体,要求其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对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通过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但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的除外。

法规对金融营销行为设定了九大禁令:

1.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做出为由,转移、减免其应承担的责任;

2.     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

3.     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服务进行营销宣传;

4.     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

5.     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

6.     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7.     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8.     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9.     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同时还称,对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营主体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一行两会一局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并与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合作,推动落实对本辖区内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及涉及金融的非法营销宣传活动的监管职责。对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开展与金融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的,一行两会一局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沟通配合,依法、依职责做好相关监测处置工作。

 

(编辑:朱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