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推问题私募基金退出操作指南开行业自律先河!还有更多私募基金活动规范在路上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谷枫 北京报道
2019-09-09 17:42

尽管没有出现P2P那样大规模的行业风险,但近两年私募基金踩雷暴雷的风险事件也层出不穷。

风险事件后的善后和处理始终是一个大问题,引发了不少投资者纠纷,如何妥善处理私募基金退出问题成为行业的一大心病。

近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首份区域私募基金退出操作参考出炉,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发布了《深圳市问题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操作参考(试行)》(以下简称《退出参考(试行)》)。需要明确一点,《退出参考(试行)》并非针对的是正常情况下私募基金清退的问题,很大程度上这份文件是为退出出现问题的基金及其投资者准备的。

《退出参考(试行)》中也明确,问题私募基金是指依照基金合同约定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则,基金管理人与其他参与主体无法化解纠纷,存在涉众风险等问题的私募基金,包括如下情形:

  •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现私募基金退出存在重大风险,且短期内依照现有条件无法解决的;

  • 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就私募基金退出安排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存在重大投资损失的;

  • 私募基金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协会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私募基金存在重大问题的;

  • 其他影响私募基金退出的重大风险情形。

对于这份文件的发布,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表示:《退出参考(试行)》是行业协会应行业成员、广大投资人诉求,为促进问题私募基金参与主体平等协商、提高清偿率、减少资产贬损、切实化解纠纷为目的,总结现有案例经验,从行业自律组织角度提供给利益相关方的操作参考。作为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则的补充,重要意义。《退出参考(试行)》为私募基金退出过程存在的无序混乱状态,提供有序解决问题的处理程序和参考方案,对深圳市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首次程序化

记者了解到,《退出参考(试行)》设置详细且清晰的退出操作参考,首先《退出参考(试行)》明确了私募基金退出的相关参与主体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下称“投资者”)等。退出参与机构为清退工作组(下称“清退组”)、投资者大会、投资者监督委员会(下称“投监会”)。

这其中,清退组是最为重要的设置

  • 清退组是私募基金退出过程中的执行机构,负责退出期间私募基金的日常工作;

  • 清退组成员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专业中介机构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不少于5人。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不少于3人,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基金管理职务的其他人员(如合规风控负责人、基金经理、投资经理、项目负责人等)担任。专业中介机构代表应不少于2人,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别委派专业人员担任;

  • 清退组可根据需要聘请其他专业机构,如资产评估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协助退出工作。

清退组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 对基金项目进行清产核资并出具资产情况说明,编制资产明细表;配合相关部门对私募基金产品、资金、数据等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和监督;

  • 管理基金合同、基金资产、财务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等相关资料;

  • 向投监会就清退组设立和工作开展进行说明,公布清退组成员的名单、工作电话和工作邮箱;组织投资者进行基金份额的确认和登记,组织召开投资者大会,组织投资者通过投票等方式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 制定、执行退出方案;

  • 定期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解答疑问;

  • 收集、整理投资者及其他相关各方的意见,建立与投资者、投监会成员的沟通调解机制;

  • 参与私募基金退出的其他工作。

  • 清退组应于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清产核资,制定退出方案及退出工作时间计划。

另外,投资者大会是私募基金退出中的权力机构,代表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对事关全体投资者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投资者大会进行表决。投监会则是私募基金退出过程中的常设监督机构,代表投资者大会监督私募基金退出活动。

与此同时,《退出参考(试行)》还明确了私募基金退出过程中三个“三分之二”的表决规则。

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表示,参照《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规定,投资者可通过召开投资者大会进行重大事项表决。第一个“三分之二”是指召开投资者大会须满足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占总投资金额三分之二以上的要求,投资者基金份额未达到要求的,则重新组织召开投资者大会。后两个“三分之二”则是指投资者在进行重大事项表决的过程中,须同时达到投资者人数及所持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三分之二”的表决规则是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普遍采用的,有一定的代表意义和支撑,能够切实解决诉求不一的困境,真正推动问题解决,维护大多数投资者诉求和利益。

对于《退出参考(试行)》的发布,深圳地区一家大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合伙人对记者表示:”投资有风险,但是这几年很多风险事件爆发后投资者实际上可以拿回一些损失,但是各种混乱的纠纷让绝大多数情形中事情越来越糟,这种情况下有序安排退出对于处理私募基金踩雷或者遭遇风险事件是非常有必要的,这对投资者来说也是很重要的保障。“

多方面在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退出参考(试行)》文件是区域性行业协会出台规范指引,适用范围仅为实际经营地在深圳市的私募基金。不过,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在更高的立法层面也有专门针对私募基金活动的动作。

司法部副部长刘炤近日透露,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司法部会同证监会抓紧研究、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草案)》。

另外,针对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存在的违反适当性管理要求、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拟从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作出具体规定,草案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刘炤表示,司法部将会同证监会根据各方面意见,抓紧修改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力争早日将草案上报国务院。

(编辑:朱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