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马关联方入主引达志科技股价暴涨 创业板借壳第一股入局者猜想再现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杨坪 深圳报道
2019-09-17 14:50

9月17日,达志科技毫无悬念,一字涨停,股价一举冲上32.11元/股,逼近年内最高点。

前一日晚,达志科技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志华及股东刘红霞拟将公司16.68%股份,转让给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衡帕动力”),同时将公司41.2%股份表决权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永久授予衡帕动力行使。

交易实施完成,衡帕动力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受让方的实际控制人王蕾将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受让方承诺,将选择合适的时机将受让方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新能源动力电池资产按照规定的程序注入上市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达志科技上市刚满三年,首发股东所持股份上个月才解禁。蔡志华及刘红霞此次“匆忙”出逃,合计套现约5.13亿元。

目前,因遭遇化工整改等,达志科技首发募投项目进展缓慢,且公司业绩下滑超过三成,反观“接盘方”衡帕动力,背景深厚,其执行合伙人凌帕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凌帕新能源”)是威马汽车创始股东发起成立的一家动力电池研发企业。

这场声势浩大的控股权变动,为创业板借壳队伍再添一员猛将。眼下,吉药控股与修正药业的重组无疾而终,只剩下山鼎设计与华图教育“眉目传情”,达志科技的“易主”,或将成为创业板首例借壳的潜在案例。

达志科技“易主”

公告内容显示,蔡志华及刘红霞与衡帕动力于2019年9月16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放弃协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志华及股东刘红霞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上市公司1761.57晚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68%)转让给衡帕动力。

其中,蔡志华拟转让1585.41万股上市公司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5.01%),刘红霞拟转让176.16万股上市公司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7%)。

参照达志科技停牌前的股份交易价格,确定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29.10元,转让价款总计为5.13亿元。

同时,自受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蔡志华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永久放弃行使公司3823.05万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6.20%)、刘红霞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永久放弃行使公司528.47万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00%)。

蔡志华及刘红霞就标的公司现有全部业务、资产、负债、人员承诺,达志科技在2019年-2021年实现的净利润每年均不低于3000万元,2020年未实现的净利润金额以2021年实现的净利润优先补足。

公开资料显示,达志科技于2016年8月创业板上市,主要从事表面工程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实控人蔡志华及刘红霞系夫妻关系。

截至2019年中报,蔡志华及刘红霞分别持有公司股份4227.77万股、469.75万股,占总股本比例分别为60.05%、6.67%。其中,蔡志华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114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6.26%。

2016年-2018年,达志科技营收分别为1.35亿元、1.4亿元和1.83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4807.81万元、5411.9万元和5517.31万元,远超过蔡志华及刘红霞的承诺业绩。

但今年上半年,受市场经济环境及下游化工园区整改等影响,达志科技业绩大幅下滑,实现营收7624.08万元,同比略增3.54%,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30.80万元,同比下降35.90%。

也正是因为广东省全面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专项整治,达志科技IPO募投项目多次延期,公司大亚湾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的试生产时间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可使用时间延期至2019年9月30日。

新的生机?

衡帕动力的进入,或给受化工整治“拖累”的达志科技新的生机。

达志科技表示,在国家政策鼓励的新能源动力电池等产业领域,选择合适的时机将受让方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新能源动力电池资产按照规定的程序注入上市公司,并充分借助上市公司平台对优质资产进行整合,全面提升上市公司长期可持续盈利能力,为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带来更好的投资回报。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衡帕动力经营范围包括自有资金进行新能源科技投资等,但其主要执行合伙人凌帕新能源,是由威马汽车创始股东发起成立,致力于打造集动力电池研发、制造、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

凌帕新能源成立于2018年5月10日,其董事长沈晖同时是威马创始人、董事长兼CEO。

此前,有市场人士猜测,此次衡帕动力入主达志科技,或为威马汽车上市铺路。

但随后这一猜想被威马汽车相关人士否认,威马汽车相关负责人指出,威马汽车和凌帕新能源是两家独立运营的企业,威马汽车并不参与和影响凌帕新能源的日常运营与决策。收购达志科技公司是凌帕新能源独立的公司行为,威马汽车部分高管参与对凌帕新能源的投资属于公司高管的个人行为。

(编辑:朱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