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教你区分“套路贷”犯罪与民间借贷:5项标准
“套路贷”一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而民间借贷是民事法律行为,如何区分认定?
9月26日,广东警方披露了“套路贷”的5项认定标准。“套路贷”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五项。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此类案件双方通常签订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委托合同等,有的还以办理公证等方式获得借款人信任,制造正常民间借贷表象。这些合同贷款额通常高于实际借款额,或者存在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条款。
二是,制造“虚高债务”关键证据。签订借款合同之后,有的按照虚高的合同借款金额向被害人账户全额转账,有的利用掌握了被害人银行卡、U盾、密码等便利,直接转款到被害人账户,形成“银行流水与合同一致”的证据,再要求被害人立即取现,以现金方式交付所谓的保证金、手续费、介绍费或返还虚高部分。
三是,制造单方违约陷阱。通过不接电话、不回信息或系统故障等方式导致借款人客观无法还款,造成违约假象,并要求“偿还”高额违约金、滞纳金和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多种手段并用占有财物。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或尾随、滋扰等“软暴力”方式向被害人施压以获得财物,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法院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警方指出,“套路贷”与民间借贷不同,主要有四方面区别。从借贷目的看,“套路贷”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公私财物;民间借贷只是为了获取本金及高额利息。
从方式看,“套路贷”存在诱骗被害人签订空白、虚假合同,打全款到被害人账户但以现金方式取走多余部分,单方面制造违约等多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民间借贷属于双方意思自治下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违约态度看,“套路贷”积极造成不能还款的事实,制造“违约”假象,为下步占有财物做好准备;民间借贷不希望发生不能还款的事实,希望借款人能尽快还款以得到本金及利息。
从后果看,“套路贷”一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民间借贷的借款行为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规定的利息约定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警方指出,“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虚增债务”“转单平帐”等方式或者其他变相的手段,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今年以来,广东、北京、江苏、浙江、江西、河南、湖南、甘肃等地均开展清理“套路贷”活动。
9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通报,自6月下旬起,共摧毁“套路贷”违法犯罪团伙286个,刑事拘留1050人,破案363起;查扣冻结资金2.27亿余元,为人民群众挽回各类经济损失4.35亿余元。
9月10日至11日,粤港澳三地警方同步开展“雷霆2019”第一次统一清查行动。“雷霆2019”行动期间,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等地公安机关紧盯“套路贷”等新型涉黑涉恶犯罪,打掉“套路贷”犯罪团伙16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40余人,破获刑事案件20余起,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逾9300万元。
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广东省1-8月共打掉“套路贷”犯罪团伙95个,抓获998人,刑拘524人,逮捕306人,破案531起,查扣涉案资产20.47亿元,其中包括深圳一家较为有名气的信贷中介小小金融。
(编辑:曾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