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10月8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今年8月,政务处分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10月8日全文公开的政务处分法草案分为7章,包括总则,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复核、申诉,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6条。
中国人大网同时公开了关于政务处分法草案的说明。说明指出,草案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薄弱、处分程序不规范、处分决定畸轻畸重、对国有企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公职人员处分缺乏法律依据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细化违法情形、处分幅度和处分程序。
草案规定了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规则。设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政务处分。相应的处分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
草案第三章专门规定了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对一些日常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公权力人员违法行为及适用的处分作了规定。比如:
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公职人员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七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有关规定设定薪酬或者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用公款消费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有关规定向群众收取、摊派费用的;
(二)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群众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行为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草案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