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专访 I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顾敏康:实施禁蒙面法紧迫且必要,不存在“绕过立法会” ,可检讨保释条件、加快司法效率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朱丽娜 香港报道
2019-10-10 12:28

长期以来,香港特区政府从未打压过和平示威活动,这些可以用事实来证明,一些欧美国家早已实施了反蒙面法,但却对香港的做法说三道四,是将双重标准用到了极致,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香港特首林郑月娥10月4日宣布,行政会议通过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紧急法),订立《禁蒙面法》,10月5日起实施。该规例规定,任何人不得在身处以下活动时,使用相当可能阻止识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包括非法集结、未经批准集结等。一经定罪,可处监禁1年,罚款2.5万港元。

“实施禁蒙面法非常必要,这个法例紧迫性和必要性是毫无疑问的,从旺角发生暴乱以来,就已经十分紧迫需要推出反蒙面法。“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香港基本法教育协会副主席顾敏康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表示。

他强调,长期以来,香港特区政府从未打压过和平示威活动,这些可以用事实来证明,一些欧美国家早已实施了反蒙面法,但却对香港的做法说三道四,“是将双重标准用到了极致,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禁蒙面法在国际上是一种常见的法例。英国早在1723年就订立反蒙面法,为应对2011年发生的抗议示威和骚乱,英国政府再次引入反蒙面法。美国也有多个州设有反蒙面法。加拿大2013年6月通过法案,禁止在骚乱及其他违法集会中戴面具,违例者可以被处10年监禁。

顾敏康曾任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分别於1984年和1987年在华东政法大学荣获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1996年,他在美国威拉姆特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学博士。他精通欧盟法律,2001年,在法国艾克斯-马赛法律、经济和科学大学取得欧盟商法硕士。

根据香港警方公布的数据,10月4日至7日期间,共有77人涉及用物品蒙面被捕,包括50男27女,年龄12岁至41岁。

不存在“绕过立法会”

《21世纪》:香港特区政府日前宣布实施禁蒙面法,你如何看待这个法例推出的紧迫性?

顾敏康:紧迫性和必要性是毫无疑问的,从旺角发生暴乱以来,就已经十分紧迫需要推出反蒙面法。现在来讲,社会冲突已经持续了100多天,4个多月,理解特区政府需要审时度势,需要平衡。出台这个法例是不容易的,尤其是附属的行政立法,面临很多挑战。同时,政府还需要判断是否属于特殊状况。这两天推出来以后,效果还不错,警察逮捕了77名人士。

《21世纪》:多位反对派和泛民人士已经对禁蒙面法提出司法复核?你认为这个法例的法律基础和依据何在?

顾敏康:在香港,政府推出的大多数附属条例,难免会遇到司法覆核,反对派总是要反对的。这些人提出司法覆核的用心,表明他们不愿意与暴力、暴徒割席。政府能够出台这样的条例,当然对其法律依据进行了充分考虑。首先,紧急法规定特首、行政会议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出台一系列的行政措施,这是一种授权立法。第二,考虑到是否会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大家都看到反蒙面法并没有剥夺,并没有不允许和平示威。香港任何和平示威游行历来都是受保护的。蒙面的暴力行为不仅影响公共安全,也影响他人的生命安危。反蒙面法的实施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息,违法犯罪是要受到法律的追究的,并帮助警察识别他们的身份。

《21世纪》:反对派人士声称禁蒙面法“绕过立法会”,对此你怎么看?

顾敏康:他们提出司法覆核所提出的理据,非常值得商榷。他们声称这个法例的制定绕过立法会,但是他们忘了这个法例恰恰是授权立法,附属立法,并没有绕过立法会。只是为了行政的效率,迅速制定法例,不需要在制定的时候通过立法会,但是在制定之后,仍需要提交立法会审议。因此,并不存在绕过立法会的问题。立法会审议的期间,通过先订立后审议(negative vetting)的程序,对具体的条款有意见可以提出来。

政府在实施反蒙面法之前也考虑到这些问题。如果出现司法覆核,法院需要首先考虑是否违反人权、剥夺公民基本权利,显然没有。第二,这种做法涉及迫切的公共利益。第三,反蒙面法在全世界发达的法治国家很早已经推出。

“组合拳”效果或更好

《21世纪》:反蒙面法在英、美、法、德等多个国家先后实施,你认为这个法例的阻吓作用如何?

顾敏康:阻吓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本身蒙面需要有合法的理由,抗议者只要是和平示威,为何要蒙面呢?蒙面本身带有一种从事不光彩行为的心理。当然,也有人提出蒙面是因为害怕政府。在香港长期以来,政府从未打压过和平示威活动。这些可以用事实来证明,因此不存在所谓的恐惧心理。反蒙面法最大的作用在于对那些可能要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加以阻吓。

蒙面让一个人的人格发生变化,行为变得肆无忌惮。他们觉得没人会抓我,可以为所欲为。这对年轻人而言,是非常负面的。反蒙面法对他们是一个很大的威慑。他们蒙面从事犯罪活动,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当然,反蒙面法并非是万灵药,不可能消灭所有的犯罪行为。这只是一个有力的措施之一。

《21世纪》:为了让香港的局势可以尽快恢复平静,止暴制乱,你认为是否应该考虑其他的一些法例?

顾敏康:政府有政府的考虑,要考虑到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从学者的角度,我个人认为,同时出台一些其他的法例,可能效果更好。在香港目前的严峻形势之下,暴力分子的主要运作是通过网络煽动,政府可以考虑制定禁止网络煽动的法例。暴徒到处涂鸦,搞连侬墙,发布反政府的非法言论,政府可以禁止这类煽动的标语。这些都是合理合法的。当然他们会认为这是禁止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本来就不是绝对的,煽动他人违法犯罪,这些是要禁止。从目前来看,出台这些组合拳的效果可能更好。

可考虑适度收紧保释条件

《21世纪》:今年9月初,港独分子黄之锋、周庭竟然获准保释及离境,而且反蒙面法实施后的首宗案件中,保释金仅为数百港元,是否需要重新审视目前的保释机制?

顾敏康:香港的保释机制并没有大问题,但其中有可以检讨的地方。按照香港的法治理念,任何人在法院作出最后判决之前,都被视为示威,因此采取了“保释为主、羁押为辅”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很多疑犯都会得到保释。在这个动荡时期,因为抓的人多了,保释的人也多了,所以对大家造成这种观感。

法院在审理保释案件时,法官需要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围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犯罪情节、危害性、潜逃的可能性等多方面的因素。保释就是人放在监外,等候审批,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逃脱法律的责任。

放在监外就有很多的风险,保释的条件可以进一步探讨。比如保释金、担保人。最关键的是以前的保释条件太宽松,可以去度蜜月、参加会议、甚至在读书期间可以缺席聆讯等,这些需要认真检讨。一般的保释不能离境,因为离境就会有很多风险,包括弃保潜逃。将来控方应该对这些问题提出据理力争。

《21世纪》:香港的司法程序十分漫长,有人提议可参考英国在2011年伦敦发生骚乱期间,当地法院24小时运作的安排,你对此有何建议?

顾敏康:因为案件需要排期,相对时间比较漫长,一个案子可能要拖1-2年才能审理。在发生这类暴动时,是否可以考虑采取快速逮捕、快速审理、快速判决。这应该由政府协调沟通,提高效率,比如有人提出在律政司专门组成一个监控暴动罪及违反禁蒙面法的团队,法院抽调一批法官专门审理这些案件,这些都是可以考虑的。非常时期,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都是可以考虑的。英国当时的做法完全可以借鉴和考虑。

我更担心的是法院开庭审理以后,虽然定罪的难度不大,是否会出现以往的量刑过于轻的情况?看到占中以后,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都有判决,对非法集结采取暴力行为的人要采取阻吓性的刑罚。过去量刑较轻,主要是考虑到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现在占中的判决都已经出来了,今后法院的法官在对暴徒的判决是应首先采取阻吓型的量刑,不可能再判处社会服务令、受行为、缓刑等。

(编辑:张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