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快评:高息放贷入刑回应了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廖梅
2019-10-22 18:29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共同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同志,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指导文件。 

《意见》出台的主要目的是在目前反黑除恶治乱大背景下,将符合条件的非法高利借贷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中,从源头防止非法高利借贷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并对涉及高利借贷的相关行为,如涉黑涉恶势力非法借贷构成犯罪的量刑问题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意见》的主要突破是将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进行借贷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纳入刑法的调整领域。

《意见》第一条和第二条通过司法解释方式,将严重非法高利借贷行为解释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从而将其纳入非法经营罪调整范围之中。这种做法在非法经营罪中并不少见,司法实践中,截至目前有近20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通过司法解释纳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调整范围而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因此过去研究者一直有意见,认为非法经营罪应该进一步明确范围。此次相关部门将超高利息行为纳入如此敏感的罪名中,势必引发理论界热议。

但此次入刑实属必要。超高利息借贷引发很多社会问题,且这些问题目前并无有效法律依据及执法手段进行救济,引发很多社会问题。如超高借贷的恶性讨债行为导致很多影响恶劣的严重后果,一些社会闲散人员甚至是黑恶势力分子受雇佣成为讨债者后,甚至采取在被害人家中所谓和平“静坐”、长期在被害人家中吃喝拉撒逼迫被害人还钱的方式讨债,严重妨害社会和谐,导致债务人自杀等严重后果。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碍于双方有所谓的合法借贷在先、尚属于民事纠纷,无法对讨债者采取有效的防范和处分措施。如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2014年“于欢辱母案”。超高额借贷与司法实践中频发、影响面广的非法集资、集资诈骗联系密切。一些高息违规借贷平台的存在与引发社会恶劣影响的大学生“裸贷”、受害者不堪重负自杀等事件密切相关。

 

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将高利借贷纳入刑法调整领域。如我国香港地区《放债人条例》第24条明确规定,任何人以超过年息60%的实际贷款利率贷出款项,即属犯罪,将被课以罚金及监禁的处罚。我国目前用司法解释将此类行为入刑后,可考虑在以后的刑法修正案中直接设立非法高利借款罪,名正言顺的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廖梅系法学博士)

(编辑:李靖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