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机构躺枪“阜兴系”处置放缓 最高法《纪要》或破冰民刑交叉案“僵局”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2019-11-19

21世纪经济报道、21资本记者了解到,日前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引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纪要),对包括证券、金融、合同等相关领域的司法纠纷统一了裁判思路。

在《纪要》中,最高法单独拿出其中的第12条,对关于“民刑交叉类型的案件”的程序处理进行了诠释,其指出同一违约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卷入的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应当按要求进行“分别审理”。

据业内人士透露,《纪要》单独对该情形做出解释的原因,在于部分地区的司法裁决中,出现了因违约企业涉及集资等刑事案件,导致其他民事纠纷无法在司法程序上得到正常推进的情况。

另据记者获悉,去年发生兑付风险的阜兴系案件就是一起存在上述司法争议的典型的“民刑交叉案”,部分为阜兴系开展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因阜兴系及相关责任人卷入刑事案件,而导致其相关资产处置与执行无法得到推进,而《纪要》提出的“分别审理”方向或将为该类民刑交叉案件的同步推进带来新的可能。

阜兴系“僵局”

2018年底开始,总体量达200亿之巨的阜兴系因债务违约触发连锁反应,进而导致资金链断裂。

一方面,在阜兴系的融资过程中,旗下三家私募机构提供了大量的关联方自融;另一方面,包括银行、信托、基金子公司在内的10多家金融机构也由于为阜兴系旗下公司开展融资业务而被牵连其中。

据上海警方调查,阜兴系自2012年以来,通过关联企业担保、流动性支持等方式承诺固定收益,包装发行有限合伙类、债权类理财产品和私募基金产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募集款项大部分用于兑付到期产品本息、支付销售佣金、个人挥霍及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等。

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与阜兴相关的资产也在查封冻结。

其中,对阜兴集团持有的股权、对外投资项目、固定资产,以及阜兴集团高管名下的资金、房产、车辆等资产已进行查冻,截至2018年年底,已冻结的资产价值大约有150亿元。

但在刑事调查推进的同时,不少卷入阜兴系事件的金融机构通过民事诉讼申请拍卖处置所收质的阜兴系资产,却遭遇了推进难题。

今年6月份,阜兴系旗下实控企业“银川聚信信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手中的8300万股东海证券股份,即将在阿里拍卖起拍,起拍价6.73亿元,申请执行人为中信信托。

但在6月6日当晚,该笔拍卖遭遇了“暂缓”,其原因注明为:“出现法定事由”。

据接近中信信托人士透露,叫停这一资产拍卖的原因,恰与阜兴系涉及刑案有关。

“其实是中信信托通过结构化产品质押为阜兴系提供的一笔融资,但在阜兴系违约后,中信方面进行了民事诉讼,但是因阜兴系涉及刑案,所以这个拍卖处置进度也遭遇了放缓。”一位接近阜兴系的机构人士透露。

无独有偶,一些已经完成拍卖乃至过户的机构,也未能在阜兴系一案中全身而退。

去年12月,阜兴系案爆发后的第一笔在押资产——阜兴集团持有的9383万股大连电瓷股票进入公开拍卖流程,申请机构为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财通资产)。

而在今年3月15日,杭州锐奇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公开竞拍拍得上述股票并成功实现过户,而上述股票也解除了质押、冻结和轮候冻结的状态,成为了非限售流通股。

但即便在完成过户后,该笔股票的拍卖执行款最终向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财通资产的发放却遭遇了放缓。“应该也和民刑交叉有关系。”上述机构人士分析称。

如何破冰

在业内人士看来,阜兴系的民刑交叉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现在不少涉及刑事案件的融资主体,在刑案没有结案前,许多债权人正常的民事诉讼也无法得到有效推进,一些地方习惯性的‘先刑后民’,这也给一些与刑案无关的债权人和金融机构利益带来了损害。”北京一家股份行法律部门人士表示,“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也和一些地方上缺乏对刑事、民商事交叉且复杂的状况的处理经验、专业知识有关。”

11月14日,最高法引发的《纪要》则对民刑交叉类型的案件处理进行了进一步定调。

“近年来,在民间借贷、P2P等融资活动中,与涉嫌诈骗、合同诈骗、票据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有关的民商事案件的数量有所增加,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纪要》指出。

《纪要》提出应当出利好民刑交叉案之间的程序关系,对于同一案件因不同事实卷入的民事或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

“当前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则裁定驳回起诉。”《纪要》提出,“对此应予以纠正。”

值得一提的是,《纪要》对阜兴系为代表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也做出了特别说明,其指出如果是“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且“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案件,受害人主张民事权利的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

有业内人士认为,由于阜兴系涉及涉众融资、规模较大、牵涉甚广,是促使相关部门本着“先刑后民”原则进行处理的原因。

但有业内专家指出,上述特别阜兴系的涉众融资与机构融资并不属于同一事实。

“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指向非特定对象的公众进行违规募资,但持牌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业务只是正常的民事借贷行为,并未涉及到刑事层面,因此并不属于同一事实。”上海一家信托公司人士指出。

“以阜兴案为例,阜兴集资诈骗犯罪对10多家金融机构资产处置造成了严重影响,尽管这些机构并未参与集资诈骗,但作为案外人,相关抵质押资产被刑事冻结查封及受到‘三暂缓(暂缓受理、审判和执行)’限制,需待刑事案件处置进展后,才能启动相关的民事司法流程。”上述法律部门人士表示。

一些法律专家也表示,民刑交叉案处理的过程中,也不应当让合法的抵质押权利的行使受到刑事程序的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表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金融机构的抵质押合同效力应得到肯定,抵质押权应得到保护,不应因刑事程序而受到影响。

“集资诈骗刑事案件和金融机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案件,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非同一事实,不宜以‘刑事优先’为由停止对民事案件的执行。”肖建国说。

“法律上没有先刑后民的法律依据,暂缓执行并不能妨碍金融机构未来抵质押权的优先受偿,查明事实、区分类别后应能按既定程序处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朝武也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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